京財預[1988]1652號
頒布時間:1988-10-12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財政局 人民銀行北京分行 市稅務局
各區縣財政局、稅務局、稅務分局、國庫各支庫,市財政各直屬分局:
國務院決定,從今年7月28日起,放開13種名煙,13種名酒價格和適當提高部分高中檔卷煙和糧食釀酒的價格。根據財政部通知精神,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提價收入分配和財務處理問題
(一)卷煙的提價收入,按規定稅率60%征收產品稅,并按甲級卷煙20%,乙級卷煙5%征收專項收入,酒在提價的同時提高產品稅稅率5%,酒的提價收入征收糧食白酒35%,啤酒和薯類酒25%產品稅,并按國優酒30%,省部優酒和啤酒25%征收專項收入。
(二)這次放開和提高煙酒價格增加的收入,分配原則是:
1.對煙酒提價收入部分征收的產品稅,專項收入和酒提高稅率5%增收的產品稅,全部歸中央財政。留歸地方財政的三分之一部分,通過年終結算返回。
2.其他卷煙提價后,按新老差價收入征收的產品稅和專項收入。全部作為中央預算收入繳庫。
3.卷煙價格放開和提高后,按原價征收的產品稅。仍然作為市級預算收入繳庫。
(三)酒(指糧食白酒、薯類白酒和啤酒,下同)
1.13種名酒(以下簡稱名酒)價格放開后,按計稅基礎價同老價的差價收入征收的產品稅和專項收入全部作為中央預算收入繳庫;超過計稅基礎價的收入征收的產品稅,也全部作為中央預算收入繳庫,超過計稅基礎價格的收入征收的專項收入。按現行市與區縣財政管理體制規定繳庫。
2.其他酒提價后,按新老差價收入征收的產品稅和專項收入,全部作為中央預算收入繳庫。
3.酒價格放開和提高后,按同時新提高的酒的產品稅稅率征收的產品稅。作為中央預算收入繳庫。
4.酒價格放開和提高后,按原價、原稅率征收的產品稅,仍然作為地方預算收入,按原入庫級次繳庫。
(四)卷煙、酒價格放開和提高后,相應增收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等各項稅、費收入,仍按原定的預算級次歸屬辦理。
預算科目
(一)卷煙和酒的產品稅科目:
在1988年國家預算收入科目“各項稅收類”第一款“產品稅”中,增設下列五個“項”級科目。
第10項,“名煙產品稅”,中央預算收入科目。按名煙計稅基礎價同老價的差價收入和超過計稅基礎價的收入征收的產品稅適用本科目。
第11項,“卷煙產品稅(中央)”、中央預算收入科目。按其他卷煙新老差價征收的產品稅適用本科目。
第12項“卷煙產品稅(地方)”,地方預算收入科目,按卷煙原價征收的產品稅適用本科目。
第13項“酒產品稅(中央)”,中央預算收入科目。按名酒計稅基礎價同老價的差價收入,超過計稅基礎價的收入和其他酒的新老差價與原稅率征收的產品稅,以及按酒提高的產品稅稅率征收的產品稅,均適用本科目。
第14項“酒產品稅(地方)”,地方預算收入科目,按酒的原價與原稅率征收的產品稅適用本科目。
這次沒有提價的卷煙、酒的產品稅仍按原來規定,適用“一般產品稅”科目。
(二)卷煙和酒的專項收入科目
在1988年國家預算收入科目“其他收入類”中增設下列三個“款”級科目。
第237之一款“卷煙專項收入”,中央預算收入科目。按名煙計稅基礎價同老價的差價收入和其他卷煙新老差價收入征收的專項收入均適用本科目。
第237之二款“酒專項收入(中央)”,中央預算收入科目,按名酒計稅基礎價同老價的差價收入征收的專項收入和其他酒新老差價收入征收的專項收入均適用本科目。
第237之三款“酒專項收入(地方)”,地方預算固定收入科目。按名酒超過計稅基礎價的收入征收的專項收入適用本項目。
各支庫在微機程序中追加預算科目的方法見附件三。
二、繳庫辦法
屬于中央預算收入的卷煙(包括名煙,下同),酒(包括名酒,下同)的產品稅,使用“產品稅自核自繳繳款書”繳庫,“繳款書”的具體填寫的要求見附件一。
屬于中央預算收入的卷煙、酒的專項收入,使用“一般繳款書”(普通繳款書)繳庫。“繳款書”的具體要求見附件一。
屬于地方預算收入的卷煙、酒的產品稅,仍按現行辦法,使用“產品稅自核自繳繳款書”繳庫。“繳款書”的具體要求見附件二。
各級繳款單位,征收機關和國庫,在繳納、征收、收納卷煙、酒的產品稅和專項收入時,應將中央預算收入的卷煙、酒的產品和專項收入以及地方預算收入的卷煙、酒的產品稅分三張“繳款書”同時填寫,同時辦理入庫手續,(不征收專項收入的酒,應同時填寫,辦理兩張“繳款書”)。
三、有關問題
(一)關于名煙放開后,銷售價達不到計稅基礎的負擔問題
名煙(北京只有牡丹一種)在價格放開后,出現銷售價低于國家規定計稅基礎價的情況,其價差應征收上繳中央的產品稅和專項收入,由企業自有資金補足,市財政不負擔。
(二)關于酒價格提高后,區縣級財政增加收入的分配問題
這次放開和提高煙、酒價格增加的區縣屬工、商企業利潤,營業稅和所得稅,隨產品稅征收的城建稅、教育附加,一律按現行的市與區縣的財政管理體制和財務規定處理,市與區縣不再單獨結算。
(三)對于7月28日以來已經按新價格新稅率征收的卷煙、酒的產品稅用“一般產品稅”科目繳入市庫和區縣庫的,應按本文規定分別做預算級次和預算科目之間的調整。
一九八八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