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京衛財字153號
頒布時間:1988-04-0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衛生局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勞動局 北京市總工會
市屬各局,各區縣衛生局、財政局、勞動局、工會,各醫療單位,市醫藥公司、藥材公司,各大專院校:
根據衛生部、財政部、勞動人事部、全國總工會關于滋補營養藥品和非治療必需的藥品、藥用食品以及非治療性商品不得用公費醫療、勞保醫療經費報銷規定的精神,我市曾檢發《北京市享受公費醫療、勞保醫療人員自費藥品范圍的規定》和《北京市公費醫療、勞保醫療人員自費藥品范圍的補充規定》。幾年來,由于各醫藥部門和各享受單位的認真貫徹執行,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克服藥品浪費、節約經費支出等方面,起到一定的作用。鑒于近一、二年來各地藥品生產部門又陸續生產出一些與規定的自費藥品范圍性質相似、名稱各異的新品種,給管理工作帶來困難。同時有些醫療單位為單純增加藥品銷售額,對應自費的藥品不堅持原則,擴大了不應公費報銷的品種范圍。為此,有必要再作補充規定(見附件)并再次重申如下:
一、屬于規定自費范圍的藥品,因包裝、劑型或名稱等改變仍應按自費處理。
二、以旅行杯、暖水杯、陶瓷杯(碗)、花瓶、茶葉盒、鉛筆盒等異型包裝的藥品,一律按自費處理。
三、購買旅游商品價格的藥品、議價藥品以及享受單位或個人在國外自行購買的藥品一律自費,公費、勞保醫療經費不予報銷。
四、因公出差臨時患病或經批準轉地治療(療養)期間服用當地規定的自費藥品所需費用,應由患者自理。
五、各級醫療單位購入與規定自費藥品范圍相類似的新產品,應主動和所在區縣公費醫療主管部門聯系,在未征得同意前,不得按公費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