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財合[1988]2089號
頒布時間:1988-12-05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財政局
各企業主管局(總公司)、各區、縣財政局:
財政部(86)財工字第22號《關于中外合營企業能否預分利潤問題的規定》中指出:“中外合營企業在未進行年度決算以前,因企業盈利或虧損的最終結果尚不清楚,注冊會計師對企業的年度會計報表和全年帳目尚未審查并出具報告,企業一般不能預分利潤。但對企業經營狀況好,沒有到期債務,按規定預交所得稅后仍有較多利潤的,經企業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可預分一部分利潤”。據此并根據我市的具體情況,現就外商投資企業預分利潤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我市外商投資企業在未進行年度決算以前,一般不能預分利潤。
二、對經營狀況好,沒有到期債務,以及按規定預交所得稅和提取三項基金后仍有較多利潤的企業,如中外雙方確需預分利潤,則必須提出申請,報財政部門審批。
三、經財政部門審查批準后,企業可預分一部分利潤。預分數額不得超過可分配利潤的70%。
四、經批準預分利潤的企業,應增設“1181暫付股東款”科目,其數額在資產負債表的“流動資產”部分反映。實際支付時,借記“暫付股東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即不影響利潤表中“利潤總額”項與資產負債表中“本年利潤”項的對等關系。年度終了,經董事會決定分配利潤時,借記“未分配利潤”科目,貸記“暫付股東款”科目。
五、1988年度已預分利潤的企業必須補報申請,經財政部門批準后按本通知第四條記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