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財商[1988]1789號
頒布時間:1988-10-29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財政局
市經貿委:
根據市勞動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聯合對市經貿委系統外貿、工貿進出口公司實行工資總額同出口額掛鉤浮動辦法的批復,現將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后的有關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規定如下:
一、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的企業。在會計科目第322號“應付工資”科目中增設“基數工資”和“增長工資”兩個子目。
“基數工資”是核算按規定提取的,以上一年工資總額為基數核定的工資。
“增長工資”是核算按規定提取。超過核定的工資總額基數部分的工資。
企業在每月提取工資時:
借:商品流通費——工資——掛鉤工資
貸:應付工資——基數工資
貸:應付工資——增長工資
企業按規定交納的工資調節稅由各獨立核算的企業進行核算。交納時;
借:稅金——出口其他稅
貸:應交稅金
借:應交稅金
貸:銀行存款
二、企業在實際發放工資時,對其中按照規定應由專用基金、營業外支出等其他支出科目列支的工資,如:醫務員、保育員等,仍由原渠道開支。如已列入費用開支,應從“應付工資”科目中轉出,并同時沖減企業當年費用。
三、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后,國家對外貿企業的出口收匯每一美元給予人民幣二分錢的獎勵政策不變,仍在“利潤分配”中核算,其中70%(1分4厘)轉作生產發展基金;15%(3厘)轉作福利基金;其余15%(3厘)獎勵金沖減企業商品流通費。會計處理如下:
借:利潤分配
貸:銀行存款
借:專項存款
貸:專用基金——生產發展基金
——福利基金
——獎勵基金
借:專用基金——獎勵基金
貸:專項存款
借:銀行存款
借:商品流通費——工資 |紅字|
四、企業按規定計提的工資增長基金計入當年費用,下浮工資沖減商品流通費——工資。企業按月或按季預提工資增長基金時,要按核定的基數和增長比例按月或按季計提。為留有余地,工資增長基金的使用數額應限制在預提數的80%內。企業提取的工資增長基金當年沒有使用的部分,可以跨年度使用。出口實際收匯未完成進度的企業,不能預提工資增長基金。
五、工資增長基金的計算和清算
1.企業在計提工資增長基金時,應根據當年經濟效益數額的增長幅度及核定的掛鉤浮動比例計算,年終清算。
2.1988年掛鉤企業提取工資增長基金的兩個掛鉤基數(工資總額、出口額)和一個浮動比例。是市勞動局和市財政局與經貿委統一口徑核定的。年終清算時亦與經貿委統一清算。各企業所提的工資增長基金合計不得超過市經貿委統一清算結果。
4.在計算應提工資增長基金時,市經貿委可在市勞動局、市財政局核定的兩個掛鉤基數、一個浮動比例內留有一定的機動數額或比例。在給所屬企業追加或追減時,也可將所留的機動數額或比例,選擇固定的清算單位(須為獨立核算單位)提留,然后由該企業將計提的機動工資增長基金轉入經貿委帳戶統一安排使用。
六、關于1988年1-9月份有關會計科目的調整問題
1.將1-9月份已提取的基本工資、附加工資、加班工資等金額以紅字沖回費用。會計處理如下:
借:商品流通費——工資 ?。t字|
借:應付工資——基數工資
2.將1-9月份已提取的二分錢獎勵中的15%用于職工獎勵部分沖回費用。會計處理如下:
?。?)已提部分:
借:商品流通費——工資 ?。t字|
借:銀行存款
貸:專用基金——獎勵金 ?。t字|
貸:專項存款
(2)已發部門
借:專用基金——獎勵金 ?。t字|
借:專項存款
借:應付工資——基數工資
貸:銀行存款
3.補提1—9月份的基數工資及增長工資部分:
借:商品流通費——工資
貸:應付工資——基數工資
貸:應付工資——增長工資
七、實行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后應明確的幾個問題:
1.掛鉤后,企業獎勵金的歷年結余全部轉入“應付工資”科目,并可支付工資調節稅。
2.企業計提職工福利基金的工資總額,按照每年核定的工資總額基數,扣除實行工資改革時核入企業工資總額基數中的職工獎勵金數額計算。計提工會經費、教育經費的工資總額。應扣除副食品價格補貼、落實政策補發工資等不應記入提取基數的部分。第二年繼續實行掛鉤辦法時,獎金數額的扣除按照第一年扣除數為準。
3.市經貿委應將各公司上報的“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定期報表”匯總后,在報市勞動局的同時,報市財政局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