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財合[1989]1041號
頒布時間:1989-07-19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財政局 勞動局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屬各單位:
目前,我市外商投資企業的工作餐和誤餐補貼標準高低相差很大,根據國務院(1984)100號文件的規定,為了便于外商投資企業提高生產效率,保護職工健康,確保國家財政收入,現對在北京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的工作餐和誤餐補貼標準,作如下統一規定:
一、各外商投資企業是否為中方職工提供工作餐或誤餐補貼,由企業董事會根據工作需要及本企業經營狀況,自行決定。
二、決定為職工提供工作餐的企業,不得再發放誤餐補貼,供應餐次由企業董事會根據工作需要確定。
三、有職工食堂或能夠供應工作餐的企業,應確保工作餐供應,不得向職工支付現金。確實無條件提供工作餐食的企業,可發放誤餐補貼。
四、提供工作餐和發放誤餐補貼的企業,一日一餐,每人每個工作日不得超過兩元;一日兩餐,每人每個工作日不得超過三元。此項費用在成本中列支。
六、本規定自一九八九年八月一日起實行。原工作餐和誤餐補貼標準高于本規定的企業,從一九八九年八月一日起,按本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