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勞險發字[1988]549號
頒布時間:1988-12-0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勞動局 市財政局 市稅務局
各區、縣勞動局,區、縣稅務分局,市財政直屬分局、各區、縣財政局,市屬各局、總公司:
為適應勞動制度改革的需要,使臨時工在年老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獲得物質幫助,在完整的臨時工養老辦法未制定前,對在一個單位工作年限較長的臨時工的養老待遇作如下規定:
一、1972年1月1日以后到臨時工養老暫行辦法下發之日前參加工作現仍在崗位上工作,同時具有城鎮居民戶口,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的臨時工辭退時,根據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按每工作一年發給一個半月本人月平均標準工資的標準發給一次性養老生活補助費。實行日工資制的臨時工按每月25.5天工作日計算月標準工資。
養老生活補助費由用工單位發給,企業單位在營業外列支,機關事業單位在行政事業費中列支。
二、1971年底以前工作的臨時工,其養老保險待遇仍按市勞動局1984年12月制定的《對1971年底以前城鎮社會臨時工辭退后有關待遇問題的處理意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