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市稅四字5號
頒布時間:1989-01-07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稅務局 市財政局
各區、縣分局(區、縣稅務局)、各區縣財政局:
關于如何對公路運輸管理收入征集能源交通基金的問題。經請示財政部及國家稅務局,現明確如下,請遵照執行。
公路運輸管理部門按交通部、財政部(86)交工路字第633號文件規定收取的運輸管理費收入,除按規定比例上交主管部門的部分外,其余可比照財政部(85)財稅字第019號通知精神,由1989年1月1日起按扣除費用稅余后的余額計征能源交通基金。公路運輸管理部門交納能源交通基金后的結余須上交各級財政部門。
對各級公路運輸部門按規定比例上交其對應的管理處所的運管費收入,可由征集運管費的公路運輸管理處,所按上交全額交納能源交通基金后,將余額再上交上級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