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財會[1989]1324號
頒布時間:1989-08-23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財政局
市屬各工業、非工業總公司,各區、縣財政局,市財政三、四、五分局:
現將財政部(89)財會字第16號《關于國營工業企業交納國家預算調節基金有關會計處理的通知》轉發給你們,同時就有關會計報表問題通知如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國營工業企業應在會工表1“資金平衡表”增設“未交預算調節基金”項目(94-1行)。在“會工表2-2續”后補加一張表,即“會工表2-2續(一)”,增設“20、應交預算調節基金”,并設置“期初未交數”(82行)、“本期應交數”(83行)、“本期已交數”(34行)、“期末未交數”(85行)四個項目。在會工表7-(2)“專用基金及專用撥款表”“其他減少數”項目下,增設“轉作應交預算調節基金”項目(26行)。
二、國營物資、供銷企業應將會物供地匯01表(1)“利潤分配和應上交及彌補款項情況表”中“9、補充資料”改為“9、預算調節基金”,并設置“期初未交數”(49行)、“本期應交數”(50行)、“本期已交數”(51行)、“期末未交數”(52行)四個項目。
三、城市公用企業、文教企業可比照上述辦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