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財預字1261號
頒布時間:1987-12-3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財政局 市審計局
各區、縣財政局、稅務局、審計局:
現將財政部、審計署《關于地方審計機關審計中央單位上繳中央財政收入給予地方分成問題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并結合我市的情況補充如下:
1.各區、縣審計局按屬地審查組織的市級企業收入的分成辦法,仍按市財政局和審計局(86)財預字第959號文件規定執行。
2.各區、縣審計局審查中央企業、事業單位應上交中央財政的收入,按簽證單填列的入庫數提取10%的分成,在年終決算時由市財政局和區、縣財政局結算。
3.各區、縣審計局,審計中央企業、事業單位和市級企業的收入(已進行簽證上報或提取分成的),不再統計在大檢查組織收入中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