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財商[1989]1565號
頒布時間:1989-09-23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財政局
市屬商業各局(社、總公司)、各區縣財政局、市財政二分局:
現將市工農教育辦公室(82)工農教辦第031號、市財政局(82)財企一字第416號《轉發財政部“關于職工教育經費管理和開支范圍的暫行規定”和本市補充規定的通知》中的有關規定重申如下:
企業單位職工教育經費來源直接列入生產成本(流通費)的部分,按工資總額的1.5%掌握開支,在此限額內實報實銷。不采取提取基金的辦法,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