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工[1988]87號
頒布時間:1988-12-10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人事局 市林業局 市財政局
各區、縣林業局、人事局、財政局、市林業局各所屬單位:
現將林業部、人事部、財政部林計字〔1988〕373號《頒發〈關于林業系統從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員實行崗位津貼的實施辦法〉的通知》(以下稱《通知》)轉發給你們,并就有關問題補充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除專職從事有毒有害工作的人員按《通知》有關規定執行外,其他人員(含臨時工)從事接觸有害物質作業時,可按實際作業天數計發崗位津貼,日津貼標準,按《通知》所列的月津貼標準以25.5天折算。
二、甲級、乙級津貼標準《通知》規定了幅度,各單位可在幅度以內,確定所執行標準,并請將執行方案報市林業局、人事局、財政局備案。
三、各單位過去自行制定的有毒有害工作崗位津貼辦法如有與本通知不符之處,應按本通知執行。
四、林業系統以外的單位從事同樣工作的人員,經市人事局、財政局批準后,可參照本通知的規定享受崗位津貼。
五、本通知自1988年7月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