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財預[1989]152號
頒布時間:1989-02-28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財政局等
各區、縣財政局,稅務局,稅務分局,國庫各支庫,市財政各直屬分局:
根據財政部(88)財預字第60、76號文件精神,并結合我市情況,現將“印花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筵席稅”收入改變繳款的預算級次和有關繳庫辦法的規定通知如下:
一、入庫級次和繳款辦法
我市按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筵席稅暫行條例》征收的“印花稅”和“筵席稅”收入,全部作為地方財政固定收入,中央財政不參與分成。屬于中央和市屬單位上交的入市庫,作為市級固定收入;屬于區、縣單位和個人上交的入區、縣庫,作為區、縣固定收入。
我市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征收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收入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實行五、五分成。即全部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入中央庫;其余的百分之五十為地方財政固定收入。中央財政不參與分成。屬于地方財政固定收入部分,中央和市屬單位上交的入市庫,作為市級固定收入;區縣屬單位和個人上交的入區、縣庫,作為區、縣固定收入。
單位和個人在上交“城鎮土地使用稅”時,按照五、五分成比例,“中央與市級”和“中央與區、縣”,各填寫兩份不同級次的繳款書同時繳庫。單位和個人在繳納“印花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筵席稅”時,按《1989年國家預算收入科目》中規定的科目繳庫。
二、國庫各支庫追加預算科目的辦法
根據《1989年國家預算收入科目》,各支庫在中央級預算科目中,增加26款“城鎮土地使用稅”科目,在市級和區、縣級預算科目中,分別增加26款“城鎮土地使用稅”、33款“印花稅”和34款“筵席稅”科目。以上新增三個科目,市級日報歸屬在“209”稅種,區、縣級日報歸屬在“304”稅種中。
以上規定從1989年1月1日起執行。
我市京財預(1988)1729號《關于“印花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筵席稅”,開征后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規定》停止執行。各區、縣按原規定暫入市庫的收入,要及時辦理調庫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