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旅[88]145號
頒布時間:1988-05-16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財政局 市旅游管理局
各縣局總公司、各區縣財政局、市旅游局直屬企業:
現將財政部、國家旅游局(88)財外字第99號“關于發布《國營旅游企業成本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及“國營旅游企業成本管理實施細則”本市各國營旅游企業,請各單位遵照執行。根據“國營旅游企業成本管理實施細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結合我市的具體情況,制定補充如下:
一、關于實施范圍:
北京市旅游事業管理局所屬的國營旅游企業均執行此細則。北京市部門所屬的旅游企業,經其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同意,并北京市旅游事業管理局和北京市財政局備案后執行。中央在京的旅游企業經其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執行此細則的,要抄送北京市旅游事業管理局及北京市財政局備案。
本市的城鎮集體所有制旅游企業經其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北京市旅游事業管理局備案后,可參照執行。
二、關于“應酬費”成本開支的標準:
凡在京的國營旅游企業應酬費一律按照營業稅計稅依據金額的1‰開支。
三、關于成本核算中“低值易耗品”的攤銷:
凡北京市屬的國營旅游企業分別執行《細則》第十八條前兩種方法“一次攤銷法”和“分期攤銷法”。
各單位在執行過程中,發現問題請及時向北京市旅游事業管理局和北京市財政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