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財政局等
頒布時間:1989-08-24 00:00:00.000 發文單位:京財工[1989]1322號
市屬各工業總公司(局)、區縣人民政府、交通銀行北京分行:
根據市經委、市財政局、市國有資產管理局京財工(1989)1025號《關于北京市國營工業企業征收國家流動資金占用費的通知》規定,現將“關于國家流動資金占用費使用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關于國家流動資金占用費使用管理辦法根據市經委、市財政局、市國有資產管理局共同制定的《關于征收國營工業企業國家流動資金占用費暫行辦法》,為了支持企業生產發展,合理安排使用國家流動資金占用費,特制定本辦法。
一、企業繳納的國家流動資金占用費除承包企業視同上交財政收入部分由市財政局統一劃轉入庫外,其余部分全部作為國家資金采取分級管理辦法管理。市屬企業除實行上繳利潤遞增包干辦法的企業,上繳的國家流動資金占用費60%由市集中管理,40%由各企業主管部門管理;區縣屬企業上繳的國家流動資金占用費,由市財政局全部返還給各區縣財政局,由區縣財政局負責管理;實行上繳利潤遞增包干企業,由市財政局返還其上交國家流動資金占用費的60%作為“國家流動資金”補充企業流動資金。
二、市財政局根據各區縣、總公司(局)所屬企業實際繳納流動資金占用費情況及承包任務完成情況,按規定的比例予以返還。半年預返還一次。市各工業總公司(局)、區縣財政局上繳利潤遞增包干企業可于6月15日前向市財政局申請返還部分流動資金占用費(附表一)經市財政局核準后予以返還,年底清算。
三、市、區縣、企業主管部門掌握的國家流動資金占用費全部用于工業企業調劑補充企業流動資金和技術改造、技術開發項目。主管部門負責管理的流動資金占用費應主要用于調劑流動資金不足,要建帳并設專人管理,按季向市財政局報送“流動資金占用費安排情況表”。如實反饋資金安排和使用情況。市集中管理的流動資金占用費50%用于補充企業流動資金不足的臨時性資金需要,要由市財政局負責辦理;50%用于技術改造和技術開發項目,以市經委為主會同市財政局和市國有資產管理局共同負責安排。
四、流動資金占用費原則上有償使用。收取一定占用費。企業使用流動資金借款須按月收取9.45‰的占用費;技術開發和技術改造借款,按銀行現行固定資產貸款利率收取占用費,費隨本清。如確有需要,企業主管部門無償撥給企業的流動資金占用費,應事前報經市財政局,市國有資產管理局批準,并相應增加企業國撥流動資金。
五、企業向市里申請借款時,先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填寫借款申請表(附件二、附件三),經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辦理借款手續。企業填寫借款申請書(代借據)和借款協議書各一式五份(附件四、附件五),由主管部門擔保簽章后按照規定的分工報市經委或市財政局批準生效。市集中掌握的流動資金占用量,原則上不用于區縣屬企業。企業向主管部門或區縣財政局借款辦法按上述原則比照辦理,具體辦法由各主管部門和區縣財政局制定。
企業還款時,應填寫支票并同時附交通銀行進帳單一式三聯,交開戶行轉入市財政局專戶,開戶行:交通銀行北京分行,帳號:0149018并注明“歸還流動資金借款”或“技術開發借款”(第一聯企業留存,第二聯作為交通銀行入帳憑證,第三聯退市財政局工管處作為還款回單)。
六、流動資金借款由企業銷售收入或自有流動資金歸還。技術改造和技術開發借款由企業自有資金或經財政局批準用借款項目新增利潤歸還。
七、借款單位應按協議規定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并在協議規定期限內歸還。如遇有特殊原因在規定期限內還款有困難的,應提前一周向市財政局、市經委、市國有資產管理局提出延期申請報告,經審查批準后予以延期。對延期借款部分加收3‰的占用費。對未辦理延期手續逾期未還的,除加收3‰的占用費外,還應視情節輕重加收占用費1~3倍的罰金,加收的占用費和罰金均由企業自有資金支付。對逾期不還者,市屬企業從應返還總公司(局)流動資金占用費或其他經費中扣回;區縣屬企業年終在市與區縣財政清算結算資金時扣回。
八、為了便于掌握各工業企業技術改造、技術開發借款項目使用安排及經濟效益情況,企業應于借款項目完工后向市財政局報送項目竣工結算報告表(附件六)。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