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勞險發字[1988]37號
頒布時間:1988-02-2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勞動局 市總工會 市財政局
各區、縣勞動局、財政局、市屬各財政分局、市屬各企業主管局勞資處、工會:
本市國營企業退休職工的供養直系親屬醫療待遇,自貫徹國發〔1978〕104號文件以來,一直執行1979年市勞動局、市總工會、市財稅局等七個單位關于《北京市安置老弱病殘干部和工人退休、退職工作會議紀要》的有關規定,即:一般由發給退休費的單位酌情給予適當補助,退休費過低的退休職工可以把供養直系親屬關系轉到有工作子女的單位給予補助。在執行中,不少單位反映,供養直系親屬關系的轉移因不少有工作子女的單位用種種理由拒絕接收而執行不通。且職工退休費水平普遍較低,其供養直系親屬不能繼續享受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待遇,更加重了一部分退休職工的經濟負擔。為了體現黨和政府對退休職工的關懷,經研究,現對國營企業退休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待遇作如下通知:
一。退休職工的供養直系親屬患病時,在企業指定的醫療機構診治,可以繼續享受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待遇。即普通藥費、手術費和輸血費可以由企業報銷二分之一。
二。退休職工的供養直系親屬患病時,未在企業指定的醫療機構診治者,其所用醫藥費原則上應由本人自理。本人負擔確有困難,影響其不能維持生活者,可以由企業酌情給予適當補助。
三。上述醫療費用,工商企業在“營業外支出”項下列支,建筑施工企業在“勞動保險基金”項下列支。
四。退休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的確定,在國家沒有新的規定之前,按現有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確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集體所有制企業,可以根據經濟情況參照本通知的規定執行。
六。本通知自1988年2月開始執行。過去有關企業退休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待遇的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