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財工[1989]948號
頒布時間:1988-11-24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經委等
各總公司(局、辦)、各區縣、中央在京單位,各專業節辦、節能技術服務中心:
為了貫徹執行國務院《節約能源管理暫行條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節約能源管理暫行條例》的若干規定,加強節能管理,提高用能水平,推動合理用能和節約用能工作,市節能辦公室組織制定了《北京市節能監測管理試行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節能監測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國務院《節約能源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節約能源管理暫行條例》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加強節能管理,提高用能水平,推動合理用能和節約用能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節能監測的任務是根據《條例》、《規定》及國家和本市頒布的合理用能標準、技術規范、節能規定,運用現場測試分析、技術診斷和能量審計的方法與手段,對用能單位的能源消耗、用能設備效率、產品能耗水平、能源供應質量以及新建、擴建工程是否符合節能要求等進行監測和檢查。
第三條 凡本市行政區域內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院校和個人均應執行本辦法。
第二章 組織與職能
第四條 北京市節約能源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節能辦)是全市節能監測工作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1.組織各專業節辦和有關部門制定本市用能標準、節能監測技術規范和測試方法。
2.組織專業節辦和有關單位編制市級節能監測年度計劃。
3.組織市標準計量局和有關部門對市級節能監測測試單位進行資格認證,審查批準行業(或專業)節能監測站室,并頒發節能監測證書。
4.監督檢查各級監測部門的工作,組織對節能監測的分歧進行仲裁。
第五條 市三電辦、節煤辦、節油辦等專業節辦,在市節能辦組織領導下,對專業節能進行監督檢查,并協助市節能辦做好節能監測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參與專業用能標準、節能監測技術規范和測試方法的制定。
2.提出專業節能監測的年度計劃方案。
3.對專業節能監測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 市節能辦或各專業節辦委托節能技術服務中心或其他具備資格的單位,對用能單位進行市級綜合節能或專業節能監測工作。
節能技術服務中心及其他受委托單位主要職責是:
1.參與制定并正確執行有關節能監測技術規范和測試方法。
2.承擔市節能辦和有關專業節辦下達或委托的節能監測任務。
3.建立節能監測技術檔案,匯總、存儲節能監測的數據及其有關資料,并定期上報。
第七條 各工業總公司(局、辦)、各區縣可根據需要建立系統和行業節能監測站,或指定本系統具備條件的單位承擔所屬單位能源利用監測工作,行業和系統節能監測站的主要職責是:
1.執行行業或市節能主管部門下達的節能監測任務,并負責提交監測報告2.參與制定并正確執行有關節能監測技術規范和測試方法。
3.向行業主管部門和市級節能監測主管部門定期匯報監測情況。
第八條 為防止多頭監測或重復監測,市與總公司(局)、區、縣應實行分級監測,市級監測主要面向重點企業或無行業與系統監測站、室的企事業單位,市級監測的任務分工要通過年度監測計劃由市節能辦公室統籌安排。行業或系統監測由總公司、(局)、區、縣節能主管部門負責安排。
第九條 所有監測機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經資格審查認證合格并持有市節能辦頒發的節能監測證書。
2.人員要保持穩定,并具有承擔監測任務的技術業務素質。
3.具備必要的監測儀器裝備及完善的管理制度。
4.能正確執行有關節能監測標準、技術規范、測試方法。
第十條 為加強節能監測管理工作,市局兩級節能主管部門均可指定或聘任一定數量的節能巡視員,負責對全市和本局所屬單位進行日常用能監察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隨時對各單位能源利用狀況進行巡視檢查,提出意見或整改建議。
2.對跑、冒、滴、漏等明顯違反《條例》和《規定》等浪費能源現象,不需進行現場測試和技術診斷即可提出限期整改或處罰的建議。
3.市局兩級節能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需要或節能巡視員的建議,隨時安排對所屬單位進行計劃外監測。
第三章 節能監測計劃的制定和實施
第十一條 各專業節辦應在第四季度內提出下一年度專業節能監測計劃方案,報市節能辦,由市節能辦統籌安排編制市級統一的綜合節能和專業節能監測年度計劃,在年初以計劃任務書的形式下達到有關部門和單位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監測測試部門在執行監測任務時,應提前十天通知被監測單位,并按時實施監測。
第十三條 被監測單位應按監測測試部門的要求做好準備,并配合好監測工作。
第十四條 監測結束后,監測單位應按照統一格式向被監測單位及市節能辦與有關專業節辦提交監測報告。
第四章 監測結果處理
第十五條 凡經監測的用能設備達到監測指標時,由市節能辦根據監測報告結果和監測部門建議發給《設備節能監測合格卡》。
凡經監測的主要用能設備全部達到監測標準,由市節能辦根據節能監測部門的綜合監測報告書發給企、事業單位《節能監測合格證書》。
第十六條 經監測的用能設備、設施在其主要項目達不到要求時,由市節能辦或有關專業節辦向被監測單位發出《限期整改通知書》,并規定復測日期,復測限期一般不超過半年。限期整改通知書應抄送抄報有關專業節辦或市節能辦。
第十七條 經復測的用能設備、設施仍達不到要求時,由監測單位根據浪費能源收費征收標準和有關限供、停供能源處罰的規定,報經有關專業節辦簽署意見和市節能辦公室審查批準,向被復測不合格的單位發出《浪費能源收費處罰通知書》,執行浪費能源收費或者給予減供、停供能源處罰。
第十八條 浪費能源收費征收標準:從發出限期整改通知書之日算起,到復測完畢之日止,按被監測用能設備、設施超耗或浪費能源價值的1~5倍計算;對多次復測仍不合格的企業,從第二次不合格開始,按次遞增,以第一次征收金額的2~3倍征收。
第十九條 本辦法所列浪費能源收費由市節能辦委托節能監測單位代收。限供、停供能源處罰由市節能辦委托有關能源供應部門執行。
第二十條 監測單位代收的浪費能源收費作為其他收入統一上繳市財政局,專戶存儲,經費使用時由市節能辦向市財政局報用款計劃,經批準后,專項用于全市節能監測補貼、宣傳培訓、節能獎勵和節能技措。企業不按規定及時繳納浪費能源收費時,市節能辦可通知銀行予以劃撥。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所列浪費能源收費要在企業稅后留利中列支,不得計入成本和營業外支出。
第二十二條 凡被監測的單位在收到監測、復測報告后,應按本市統一的節能監測收費標準交納一定的工本費。
第二十三條 被監測單位有權對監測、復測報告和測試人員以及節能巡視員的徇私行為提出疑義,或向監測主管部門反映情況、申請仲裁。如果監測單位不能正確履行監測職能,違反條例、規定和本辦法,將根據情節輕重撤銷其監測資格或給予其他處罰。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節能辦組織制訂并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