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水電基字[1989]27號
頒布時間:1989-01-27 00:00:00.000 發文單位:遼寧省水利電力廳 遼寧省物價局 遼寧省財政廳
各市水利(水電)局(處)、物價局、財政局:
現對遼寧省財政廳、遼寧省水利電力廳“遼水電計財字(1988)18號”聯合發文中,關于國營中小水電站交納管理費的提取比例和使用范圍重新規定如下:
1、凡省、市、縣所屬的國營中小水電站均交納電費總收入1.5%的管理費。分配比例是:縣屬電站,縣水利(水電)局0.5%,省水電廳1%;市屬電站,市水利局0.5%,省水電廳1%;省屬電站,省水電廳1.5%. 2、管理費的使用:主要用于工程前期工作費用,引進與推廣新技術、新設備、職工培訓。
3、交納管理費的時間,改為每半年交一次,在規定時間后半個月內一次交齊。省水電廳應得部分由市、縣水利(水電)局分別負責匯寄。省水電廳直屬電廠直接匯至省水電廳。
4、水電廳每半年向財政廳報告收支情況,年終報告決算。
5、上述規定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一九八九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