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財綜[1989]2343號
頒布時間:1989-12-15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財政局
中央駐京各單位,市屬各單位,各區、縣財政局、局屬各單位:
根據市財政局、市稅務局關于將“北京市行政事業單位統一銀錢收據”移交財政部門統一管理的通知,從1989年12月1日起“統一銀錢收據”已全部移交財政部門統一管理。為加強“統一銀錢收據”的印制、審批、發售和使用的管理,現做如下規定:
一、“統一銀錢收據”的使用范圍
1.用于行政事業單位內部的銀錢往來;
2.用于行政事業單位之間的非收費性質的銀錢往來;
3.用于行政事業單位上下級之間的銀錢往來。
二、購買“統一銀錢收據”的依據
1.市屬、區縣屬行政事業單位須持其單位介紹信到同級財政部門辦理《“統一銀錢收據”購領證》;中央駐京行政事業單位須持其主管部門的證明信到所在地財政部門辦理《“統一銀錢收據”購領證》。各單位憑《“統一銀錢收據”購領證》方可購買“統一銀錢收據”。
2.各行政事業單位在辦理《“統一銀錢收據”購領證》時,應主動向財政部門說明用途及使用數量,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和管理。
三、“統一銀錢收據”的購領和管理
1.凡需使用“統一銀錢收據”的行政事業單位,持介紹信分別到下列財政部門申請購買:
(1)市級各委、辦、局、總公司、高等院校本身及其直屬單位到市財政局(綜合計劃處)申請購買;
(2)中央及外省、市駐我市單位到所在區、縣財政部門申請購買;
(3)區、縣所屬單位,到本區、縣財政局申請購買。
2.對各行政事業單位購買的“統一銀錢收據”進行登記、使用、保管、核銷、結存等方面的工作,均比照我局京財綜(1989)1049號《北京市行政事業收費票據使用和管理暫行辦法》中有關規定執行。
四、“統一銀錢收據”由北京市財政局統一印制、管理。各單位在購買“統一銀錢收據”時,財政部門將按印刷成本適當收取工本管理費,用以沖抵墊支的印刷費用。
五、“統一銀錢收據”不得私自買賣、轉讓、轉借、代開、偽造,違者視情節輕重按《違反財政法規處罰規定》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六、本規定從接到之日起執行。
1989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