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財農[1989]2509號
頒布時間:1989-12-3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財政局
市屬農口國營企業主管局(總公司):
為加強固定資產的管理,保證固定資產的完整無損,提高固定資產的使用效率,現就農口國營企業固定資產盤虧、報廢等有關問題及審批程序規定如下:
一、各企業固定資產的報廢應按照國發[1985]63號《關于發布國營企業固定資產折舊試行條例的通知》中規定的使用年限執行,不得提前報廢;如已超過使用年限,仍可繼續使用的,也不得清理報廢。
二、由于社會技術進步,必須由先進設備替換的落后設備,以及能源消耗高按國家規定應予淘汰的設備,雖未超過使用年限,可清理報廢。
三、由于經營管理不善及其它原因造成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及盤虧的固定資產,需附有關人員的責任情況說明書方可申請報廢。
四、固定資產的清理報廢,必須經過企業有關部門的審查和技術鑒定,確實不能修復使用的,才能辦理報廢手續。
五、凡屬盤虧和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報市財政局農企分局審批。
六、由于社會技術進步,必須由先進設備替代的落后設備,以及能源消耗高按國家規定應予淘汰的設備,申請報廢由主管局(總公司)負責審批。
七、固定資產已到使用年限,且折舊已提足,需要清理報廢的,由主管局(總公司)負責審批。
八、由總公司審批的固定資產的報廢,都要報財政部門備案。
九、固定資產的盤虧、報廢,需填制《固定資產盤虧、報廢申請表》逐級審批、匯總上報。經有關部門審查批準后進行處理。申請表一式五份,其中企業、二級公司、主管局(總公司)、市財政局農企分局各一份。
198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