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90]財法字第025號
頒布時間:1990-07-09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財政局
通 知
各區、縣財政局:
為及時了解各區縣財政規范性文件的內容,做好財政復議案件的準備工作,根據財政部《地方財政規范性文件備案辦法》(財政部(90)財法字第025號)我局制定了《關于區縣財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工作暫行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實施。
關于區縣財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工作暫行規定
一、為了加強區縣財政規范性文件的監督和管理,根據財政部《地方財政規范性文件備案辦法》制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區縣財政規范性文件是指各區縣財政局根據區縣政府、市財政局及其他上級部門現行財政規章、制度,按照規定、程序單獨制定及與其他部門聯合制定的,適用于本區縣財政管理工作的規定、辦法、規則和通知等規范性文件。
下列文件不適用于本規定:
(1)具體工作事項的布告以及處理決定;
(2)經費指標分配和工作部署的通知;
(3)有關會計報表和預算、決算表格的通知;
?。?)原文轉發市財政局或者市財政局與其他部門聯合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通知;
(5)有關黨務、教育、行政、監察工作方面的文件。
三、各區縣財政局制定的及與其他部門聯合制定的財政規范性文件,應當于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市財政局法制處備案,一式二份,并附備案報告一份(加蓋局章)。
四、各區縣財政局于每年二月底以前,將上一年度制定的財政規范性文件目錄和本年度計劃制定的財政規范性文件目錄報市財政局法制處。
五、區縣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所制定的地方性財政規章,由區縣財政局轉送市財政局法制處,一式二份。
六、各區縣財政局應負責本區縣現行財政規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并制定具體辦法,每年的第一季度對本區縣現行財政規范性文件進行一次清理,并于4月份將清理結果報市財政局法制處備案。
七、各區縣地方財政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和管理工作,由市財政局法制處具體負責。
1990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