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財商[1990]2022號
頒布時間:1990-10-22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財政局
市一商局、二商局、糧食局、飲食服務總公司、石油產品銷售公司供銷社及各區縣財政局、市財政二分局:
為了貫徹落實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京政辦發〔1990〕20號《關于進一步治理整頓、深化改革商業服務業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根據財政部(90)財商字第316號《關于完善商業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有關財務問題的補充規定》精神,結合我市承包企業的具體情況,現就有關財務問題補充規定如下:
一、合理確定承包期和承包基數
關于承包期限和承包基數仍按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京政辦發〔1990〕20號《通知》及(90)京商字第69號《關于貫徹〈通知〉的補充通知》(以下簡稱《補充通知》)兩個文件中有關規定執行。
二、超承包返還及欠交自補辦法
對承包企業當年實際上交稅利超過承包基數部分實行分檔累進返還。具體返還辦法仍按《補充通知》第五條規定辦理。
承包期企業未完成承包上交任務時,其欠交部分依次用下列資金抵補:從企業留利中提取的承包風險基數,經營者或經營者集團成員交納的承包風險抵押金、職工個人交納的承包風險抵押金、企業留利及其他自有資金結余等,如上述資金仍不足以彌補欠交數,應用下年度留利補足。
三、改進稅前還貸辦法,取消稅前還貸提“兩金”
為了控制投資過熱,解決商業企業稅前還貸增長過快影響上交財政收入問題,企業承包發生的基建和專項借款,一律實行稅后還貸辦法,個別企業還貸任務重,稅后還貸確實有困難的,經財政部門批準可繼續在稅前用新增利潤歸還一部分,企業在承包以前借入的基建和專項借款(簡稱老借款),尚未還清部分,可繼續實行稅前歸還,并在承包合同中明確規定還清期限和每年還款數額,但只能用新增利潤歸還,不得挖用原有利潤。老借款還清后,按承包期內企業實際還款的年平均數,相應調增企業承包上交稅利基數。從1990年起,對所有商業、服務業企業(包括承包和非承包的,實行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與非掛鉤企業)一律取消利潤還貸提取“兩金”(職工獎勵基金、集體福利基金)辦法。對于利潤全額用于還款的新建企業,取消提取“兩金”后,可酬情核定企業一定的留利,用于職工福利和獎勵支出。待還款結束后再實行承包,企業留利中用于歸還借款的部分,免征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和預算調節基金。
四、防止短期行為和以包代管
承包合同必須貫徹財政部(88)財商字第293號文印發的《全民所有制商業企業推行承包經營責任制有關財務問題的補充規定》的有關精神,切實防止企業短期行為。承包合同中必須明確規定企業承包期滿后應達到的庫存商品適銷率、固定資產完好率、國有資產增值率等指標。企業必須繼續按規定預提固定資產修理費、建立稅后風險基金。企業必須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商品削價損失準備金,承包期內商品削價損失準備金可跨年度結轉使用,但不得故意多提少用,承包期滿后,經審查達不到合同規定的庫存商品適銷率的,其商品削價損失準備金結余部分,不得轉作當年利潤。企業要繼續推行全員風險抵押承包辦法,職工交納的風險抵押金不得實行保息分紅,可作專項存款,用于承包風險抵償,承包期滿后,全面完成承包任務的企業可將抵押金和利息(風險抵押金的利率不得高于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返還給本人。在新的一輪承包期,財政部門要切實幫助企業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完善企業內部各種經營機制,對企業上交的利潤,要堅持先征后退,承包合同的兌現要堅持先審核后兌現,承包期滿或承包期間承包人調離時,要進行嚴格的財務審計。
1990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