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財工[1991]299號
頒布時間:1991-03-30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財政局
市屬各工業總公司(局)、各區縣財政局:
為支持企業積極調整產品結構,推進企業技術進步,加快新產品、新技術的開發,增強企業自身發展能力,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市政府印發的《關于1991年支持工業發展的若干政策和措施》中“全民所有制大中型工業企業在完成承包上交財政收入任務前提下,可以按銷售收入1%列支技術開發費”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一、凡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的國營大中型工業企業在保證完成承包上繳財政收入任務的前提下,可按銷售收入1%列支技術開發費,使用時攤入成本。虧損、微利企業不得列支技術開發費。在此規定前經市財政局批準已實行按銷售收入一定比例提取新產品技術開發費的企業仍可繼續提取。
二、從銷售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支用技術開發費的企業在“銷售”科目中“銷售及其它費用”核算,不得超指標使用。執行列支或提取技術開發費的企業不得同時執行開發研制新產品、新技術所必需的單臺價值在五萬元以下的測試儀器、試驗裝置、試制用關鍵設備購制費列入生產成本的規定。對技術開發任務較重,技術開發費支出需超過1%的企業須經企業主管部門核轉市財政局批準,區縣企業經區縣財政局批準。企業在當年新產品、新技術開發項目未用完控制指標的部分,報經總公司和主管財政分局核準后,可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
三、國營小型工業企業需要列支技術開發費的,需經過企業主管部門核轉財政分局、區縣財政局批準。
四、為提高行業整體開發能力,總公司(局)可以根據本行業的具體情況,從所屬企業中適當集中一部分技術開發費,用于新產品、新技術開發。具體集中的比例和數額要報市財政局批準,所集中的數額允許企業從“銷售”科目中列支。
主管部門集中的技術開發費使用計劃和決算須報市財政局備案。
五、年終未完成當年承包財政上繳任務已列支技術開發費的企業,應將已列支的技術開發費沖減銷售費用,改由自有資列支。
六、企業及主管部門要根據“八五”規劃制定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研制開發計劃及技術開發費使用計劃,年終對技術開發費使用情況進行認真檢查,總公司(局)要將使用情況報市經委、市財政等有關部門。
七、以前有關從銷售收入中列支技術開發費的規定與本辦法有抵觸的,均改按此辦法執行。本辦法自1991年1月起執行。
199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