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財農[1988]2258號
頒布時間:1988-12-3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財政局
為了進一步提高財政支農周轉金的使用效益,緩解支農資金的供求矛盾,完善財政信用。根據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和市政府京政發〔1986〕52號文件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一、收取占用費的范圍
國營農口企事業單位、農村合作生產組織、鄉鎮企業及專業戶等其他部門,凡借用財政支農周轉金的,均實行有償占用,收取占用費。
對不遵守借款合同規定,逾期不歸還周轉金的單位,從借款到期之日起,改收逾期占用費。收取逾期占用費的周轉金不再收取合同期內占用費。
二、收取占用費的原則
(一)區別情況實行差別費率。根據借款對象從事的生產、服務項目、受益的時間長短、經濟效益高低等,實行差別費率收取占用費。
(二)期內占用費實行低費率。周轉金屬于特別性貸款,重點扶持開發性、示范性、服務性,并有一定經濟效益的生產、服務項目,期內占用費率低于銀行同類項目貸款利率。
(三)逾期占用費實行高費率。為保證資金如期回收周轉使用,對不按合同期限償還的周轉金,按高于銀行同類項目貸款利率收取占用費。
三、占用費的費率
(一)種、養業、良種繁育、農業技術推廣與技術承擔等項目月費率為1.5-3.6‰。
(二)城鎮青年就業生產周轉金占用費月費率為2.4-4.8‰。
(三)農口企、事業單位、勞改企業和鄉鎮企業借用的周轉金占用費月費率為4.2-6.6‰。
(四)對遭受自然災害地區的救災項目的借用周轉金,可免收占用費。對扶貧項目中個別見效快,效益高的項目可適當收取占用費,具體費率由各區、縣自行決定。
在收取占用費時,各郊區縣可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項目的經濟效益,資金占用時間的長短和用款對象具體確定月費率。
逾期占用的周轉金按月費率10‰收取逾期占用費。
四、占用費的收取
(一)那一級財政借出的周轉金,由哪一級財政收取占用費或逾期占用費,占用費的繳納人為周轉金的直接使用者。
(二)負責向上一級財政統借統還周轉金的下一級財政,同時負責向上一級財政統付占用費及逾期占用費。
(三)收款單位收取占用費和逾期占用費,應向交款單位開具正式收據。
五、占用費的計算與結算
(一)各郊區縣財政局向市財政局統借統還的周轉金占用費按月計收,不足15天的不計算占用費。超過15天的按整月計算占用費。資金借出日期以借出單位開戶銀行匯出日期起計算,借用資金單位還款期從其開戶銀行匯出日期起計算。
(二)占用費的計算公式:
合同期內占用費=到期借款金額×期內占用費率×借款月數
逾期占用費=到期應還未還的借款金額×逾期占用費率×超期月數
(三)占用費一般按月計算按年度結算清付。借款不足一年的,合同期滿時一次結算清付;跨年度的,在年終結算清付一次。
各郊區縣收取占用費的計算辦法可自行確定。
六、占用費的用途
(一)周轉金占用費,原則上用于補充財政支農周轉金基金,也可根據實際需要少量作周轉金管理業務費。
(二)周轉金占用費業務支出范圍,購置。印刷開展周轉金業務所必需的憑證、帳冊、報表及宣傳資料,組織項目調查,評估、考核的有關經費,購置必要的業務交通工具及其它必要的支出。
周轉金業務開支,要編制計劃,報經同級財政部門領導批準后執行,不準任意擴大開支范圍,每季終了后5日內,各郊區縣財政局要向市財政局編報《財政支農周轉金占用費收支情況表》,年終結余轉入本級周轉基金。
七、占用費的帳務處理
(一)根據《財政支農周轉金會計制度》的規定,會計科目“其他收入”下增設“期內占用費收入”,“逾期占用費收入”、“銀行存款利息收入”三個二級科目。發生上述收入時,記本科目的收方。
(二)增設“其他支出”一級科目,下設“業務費”、“其他費用”、“繳上級財政部門占用費”三個二級科目。發生業務支出時,記本科目的付方。年終將“其他支出”科目付方余額轉入“其他收入”科目的付方。其會計分錄為:收:其它支出。付:其他收入。其它支出科目結轉后年終無余額。“其他收入”科目收付方相抵后的收方余額全部轉入本級周轉基金。“其它收入”科目付方余額不得大于收方余額。
八、本辦法自1989年1月1日起執行。
九、附則
(一)本辦法下達前所發生的借款仍按原合同規定執行。如到期不能還款,改按本規定執行,本辦法下達后所發生的借款,一律按本辦法規定辦理。
(二)各郊區縣財政局,可根據本區縣的實際情況,制定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并報市財政局備案。
(三)本辦法解釋權屬于市財政局。
附:《財政支農周轉金占用費收支情況表》
198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