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95-09-18 00:00:00.000 發文單位:河北省計劃生育委員會、財政廳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準 1995年9月18日省計劃生育委員會、財政廳發布)
第一條 為加強計劃外生育費的管理,根據《河北省計劃生育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計劃外生育費是一項為控制人口過快增長,對計劃外生育夫妻征收的補償性資金,必須全部用于計劃生育事業。
第三條 計劃外生育實行鄉收縣管、財政監督的管理體制,收支公開,接受公民監督。
第四條 計劃外生育費的使用范圍:
(一)對農村獨生子女父母的獎勵;
(二)生活困難的計劃生育受術者的營養費和誤工補助;
(三)計劃生育受術者及手術并發癥患者的治療費、路費補助;
(四)計劃生育(含不利于優生按規定需終止妊娠)手術費的補助;
(五)計劃生育服務網絡的業務建設;
(六)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培訓費;
(七)雇用的計劃生育臨時工作人員的生活補貼;
(八)計劃生育系列保險費補助;
(九)對計劃生育先進集體和個人的獎勵(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提取比例的2%執行);
(十)計劃外生育費征收數額較大的地方,應建立計劃生育后備基金,用于計劃生育工作的資金補充。具體標準由省計劃生育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十一)國務院和省政府規定的其他開支項目。
第五條 征收的計劃外生育費按縣(市、自治縣)20%、鄉(鎮、民族鄉)60%、村20%的比例分別提取。市轄區按區40%、街道辦事處60%的比例分別提取。
第六條 計劃外生育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鄉(含鎮、民族鄉、街道辦事處,下同)征收的計劃外生育費每月全部上繳到縣(含市、自治縣、區,下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并存入縣財政部門在銀行開設的專戶,按預算外資金管理,實行財政專戶儲存,不準坐支截留。
第七條 縣、鄉建立計劃外生育費管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管理領導小組),由主管計劃生育的行政領導任組長,計劃生育、財政、審計、物價等部門的領導參加。
第八條 計劃外生育費的使用,由鄉計劃生育主管部門按季度編制用款計劃,報縣計劃生育主管部門,經縣計劃生育主管部門綜合平衡,編制預算外資金季度分月支出計劃,送縣財政部門審批后辦理劃款手續。
第九條 計劃外生育費的單項支出應按下列權限審批:
(一)鄉、村提取部分1.500元以下的,由鄉計劃生育主管部門的主管領導審批;2.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由鄉分管計劃生育工作的領導審批;3.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由鄉管理領導小組研究審批,并由組長簽字;4.5000元以上的,由縣管理領導小組研究審批,并由組長簽字。
村提取部分由鄉計劃生育主管部門代管。其開支憑開支憑據到鄉計劃生育主管部門在村提取限額內報銷。
(二)縣提取部分1.5000元以下的,由縣計劃生育主管部門的主管領導審批;2.5000元以上的,由縣管理領導小組研究審批,并由組長簽字。
第十條 縣、鄉計劃生育主管部門應依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財務規定,制定計劃外生育費會計核算制度,單獨核算,建立健全會計帳目,完善會計手續。
縣、鄉計劃生育主管部門應有專職財會人員承辦計劃外生育費的收支業務。專職財會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確需調動的,應對其所經辦的財會業務進行審計。
第十一條 各級計劃生育主管部門應按規定時間編制計劃外生育費收支情況報表。并報上一級計劃生育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審計部門。
第十二條 縣計劃生育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對鄉計劃外生育費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情況,每年進行一次檢查。省、市(地)計劃生育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每年組織抽查。
第十三條 鄉計劃生育主管部門每半年張榜公布一次計劃外生育費的征收及使用情況。征收部分公布到人(注明應繳、已繳、待繳金額),支出部分公布到項目。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或者公布內容與事實不符的,公民可向縣政府法制機構舉報,由縣政府法制機構會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進行檢查。經查情況屬實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政府法制機構提請縣政府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行政監察部門給予計劃生育主要負責人撤職以下的行政處分。
第十五條 對隱瞞、截留、挪用、侵占、揮霍浪費計劃外生育費的,變相私分收繳財物的,或者其他違反財政法規的行為,按《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和《河北省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河北省計劃生育委員會會同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