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委會[2008]28號
頒布時間:2008-08-29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
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財政部令第62號文件”規定,本文件失效。
海關總署:正保會計網校
經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并經國務院批準,對部分產品出口關稅進行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從2008年9月1日起將氮肥及合成氨的特別出口關稅上調至150%,并實施至2008年12月31日;
二、從200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對除上述兩種產品外的其他化肥及化肥原料繼續征收100%特別出口關稅。
化肥類產品特別出口關稅稅目稅率表見附件。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