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部聯產[2006]616號
頒布時間:2006-09-01 10:38:44.000 發文單位:信息產業部 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有關企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信息產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推廣應用稅控收款機加強稅源監控的通知》、《稅控收款機生產企業資質管理辦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為了保證我國稅控收款機推廣應用工作的順利實施,落實對稅控收款機產品實施序列號管理的要求,信息產業部會同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稅控收款機產品序列號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信 息 產 業 部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二〇〇六年九月一日
稅控收款機產品序列號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我國稅控收款機推廣應用工作的順利實施,落實對稅控收款機產品實施序列號管理的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信息產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推廣應用稅控收款機加強稅源監控的通知》、《稅控收款機生產企業資質管理辦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稅控收款機產品序列號,是指按照國家標準《GB 18240.6設備編碼規則》,對稅控收款機產品所設置的管理編碼。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稅控收款機產品序列號的申請、受理、核準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以下簡稱“信息產業部”)負責稅控收款機產品序列號的分配、監督管理以及相關政策措施的制定。
根據工作需要,信息產業部可以委托相應的機構承擔稅控收款機產品序列號受理工作,并委托其建立和管理序列號管理信息系統。
第五條 經信息產業部分配的稅控收款機產品序列號是產品唯一的、始終不變的法定代碼。
第二章 申請與核準
第六條 企業獲得稅控收款機產品生產企業資質證書、稅控收款機產品生產許可證,并在稅控收款機產品選型招標中標后,可以向信息產業部申請稅控收款機產品序列號。
第七條 企業申請稅控收款機產品序列號,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并保證材料齊全、真實:
?。ㄒ唬?稅控收款機產品序列號申請表;
?。ǘ?稅控收款機產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ㄈ?稅控收款機產品選型中標文件復印件;
(四) 已經分配序列號的使用及產品銷售情況。
第八條 信息產業部根據企業申請,確定生產企業編碼、產品類型編碼,核批產品序列號號段。
第九條 稅控收款機產品序列號應按規定格式標識在:
?。ㄒ唬?稅控收款機產品存儲器內;
?。ǘ?稅控收款機產品包裝箱;
?。ㄈ?稅控收款機產品機殼;
?。ㄋ模?稅控收款機產品《保修卡》;
?。ㄎ澹?稅控IC卡卡面。
第十條 稅控收款機產品序列號應按照一機一號進行設置和標識。產品序列號應連續、唯一、正確,標識應清晰、牢固、便于查驗。
第十一條 申請企業將本辦法第七條要求的文件,以電子郵件、傳真、郵寄、辦公場所提交等方式送交信息產業部。以電子郵件、傳真方式提供申請文件的應在隨后7日內以郵政特快專遞(EMS)或到受理現場將申請文件送交信息產業部。
第十二條 企業提交的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信息產業部應當在12個工作日內核準分配相應的序列號,并書面通知申請企業;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信息產業部應當在12個工作日內將不予分配的理由書面通知申請企業。
第三章 監督和管理
第十三條 生產企業在獲得產品序列號后應按規定使用和標識,不得轉借或自行變更產品序列號,不得使用已被注銷的產品序列號。
第十四條 沒有序列號的稅控收款機產品不得銷售和使用。
第十五條 生產企業應在每季度前15日內向信息產業部報送上季度序列號的使用及產品銷售情況。
第十六條 如發現下列情況之一,信息產業部將取消已分配的序列號或不再分配新的序列號,被取消序列號的產品不得在市場上銷售:
(一) 不按照規定使用和標識產品序列號;
?。ǘ?不按規定報送序列號使用及產品銷售情況;
(三) 已停止稅控收款機產品生產超過一年;
?。ㄋ模?生產企業有嚴重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 信息產業部對不再使用的稅控收款機產品的序列號予以注銷。
第十八條 為做好市場監督管理工作,保證稅控收款機產品序列號管理信息系統中的信息全面、準確,信息產業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建立信息交流溝通機制,相互提供稅控收款機產品序列號分配和使用情況的有關信息。
第十九條 信息產業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布不按規定使用和標識產品序列號的生產企業名單。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信息產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