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1995]224號
頒布時間:1995-12-06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現將《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當前審批外商投資企業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1995]35號)轉發給你們。請嚴格按照緊急通知的精神貫徹執行,并加強與有關部門的聯系,發現問題及時溝通,共同研究解決辦法,做好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監督和管理工作。如遇重大問題應及時報告我局。
1995年12月6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當前審批外商投資企業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
國辦發明電[1995]3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執行關于積極、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資的方針,使我國吸引外商投資工作取得了新的進展,繼續保持了良好的發展勢頭。根據中共中央關于制定“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的建議,國家有關部門正在研究進一步改善對外商投資的宏觀管理和對外商投資企業逐步實行國民待遇的問題。最近,一些地區、部門片面理解黨中央、國務院的指示精神,不同程度地放松了對外商投資項目審批工作的管理,在審批外商投資項目時把關不嚴,甚至不按國家法規的程序和要求,出現了搶批項目。搶簽合同的混亂現象。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指示,現將有關問題緊急通知如下:
一、各地區、各部門應按照國家法規的權限、程序和辦法受理外商投資項目,嚴格執行《國務院關于沿海地區發展外向型經濟的若干補充法規》(國稅[1988]22號)和《國務院關于擴大內地省、自治區、計劃單列市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吸收外商投資審批權限的通知》(國發[1988]42號),不得越權受理、審批限額以上項目,不得將限上項目“化整為零”審批,對限額以下項目要按照國家有關法規加強審批和綜合平衡工作,并必須按法規程序上報備案。各級審批管理部門要嚴格把關,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不符合國家利用外資有關法規、未經資產評估、缺乏可靠的可行性研究、配套資金不落實、不具備建設生產條件的外商投資項目,不得批準設立。
二、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執行《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法規》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國家明令禁止外商投資的領域,各地區和各部門均不得批準設立外商投資項目;國家限制外商投資領域的項目,確需舉辦的,應嚴格按法規的程序和條件辦理;國家鼓勵或允許外商投資的項目,也不能不顧客觀條件的可能,一哄而上,而應認真分析本地區、本部門的優勢和消化能力,特別是國內資金配套能力,作好規劃和論證工作,真正具備條件的才能予以審批。
三、加強國有資產管理,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不能片面地為追求合資項目的數量而在受理、審批外商投資項目時不經資產評估、以帳面資產價值合資、故意低估中方資產價值或高估外方資產價值、對資產評估限時或壓價等。在與外商合資、合作或向外商出售國有資產產權前,凡涉及國有資產權益的,都必須按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1號)對國有資產進行認真評估。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及評估機構的工作,對評估機構的工作不要進行行政干預,也不要提出不合理的限時、限價要求。
四、對外商投資企業未按照國家法規的條件、權限和程序進行審批或未按法規上報備案的,一律無效、海關、稅務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有關手續。
五、各級外商投資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審批外商投資項目時,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污受賄。如有上述問題,必須嚴肅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六、對原已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監督和管理,做好協調和配套服務工作,幫助解決實際困難和問題,進一步改善投資環境。
1995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