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財[2001]17號
頒布時間:2001-09-24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財政廳(局)、扶貧辦,計劃單列市教委、財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委、財務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頒布實施以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相繼恢復或建立了中小學貧困學生助學金制度(以下簡稱助學金制度),這對幫助貧困學生就學,保證各地按時完成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的目標起了很大的作用。目前,全國仍有一部分中小學生因家庭經濟困難而面臨著上學難的問題。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的有關精神,保障適齡兒童、少年順利就學和正常完成學生,各地、各部門要以“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為指導,進一步落實和完善助學金制度,切實保證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不因家庭經濟困難而輟學。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國家對義務教育階段的貧困學生實行助學金制度。各地都應設立中小學貧困學生助學金專款,并逐步加大投入力度,切實保證助學金制度的順利實施。
為推動各地做好對中小學貧困學生資助工作,中央財政設立“國家義務教育貧困學生助學金”專款,重點支持西部貧困的革命老區、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和邊境地區,同時適當兼顧其他特別貧困地區。
二、助學金經費來源,按照財政體制和教育管理體制,實行以地方為主、分級管理、分級負擔的辦法,主要從各級財政安排的教育事業費中統籌解決。扶貧資金也要根據扶貧開發規劃的總體要求予以適當支持。同時,廣泛吸收社會各界捐款,資助貧困學生。
三、助學金主要用于抵減貧困學生的雜費、課本費以及補助寄宿制貧困學生生活費等。助學金原則上集中分配到校,不直接發給學生本人。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核準后的享受助學金學生的名單和數額,將助學金如數撥給學校。享受助學金學生的名單和數額,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上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四、助學金的發放對象,主要為因家庭經濟困難,無力負擔雜費、書本費、寄宿生活費而未入學和可能輟學者。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少數民族兒童、孤殘兒童應優先資助。
五、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根據實際情況,會同財政部門、扶貧辦,在認真調查研究的基礎上,采取科學的方法,制定出衡量貧困學生的具體方法和標準,確保貧困的學生得到及時資助。
六、助學金依照民主、公平、公開的原則,每學期評定一次。針對貧困程度不同的學生,應相應設立不同等級的助學金,可全額免收雜費、書本費、寄宿生活費,也可部分減免。享受助學金學生的名單及金額必須張榜公布,接受監督。
七、學校應及時辦理助學金的發放事項,保證學生入學,不得因學生交不了雜費、課本費、寄宿生活費等而拒絕學生入學。
八、各地應加強對助學金的管理,建立健全相應的財務和審計制度,確保助學金專項專用,及時撥付,提高經費的使用效益。
九、高中階段貧困學生的資助問題,各地也要根據實際情況,通過建立助學金和獎學金制度予以解決。
十、各地要大力宣傳助學金制度,使國家資助困難學生的政策深入人心、家喻戶曉,以推動助學金制度的實施。
十一、助學金的標準和發放的具體辦法,各地可結合城鎮、農村學校的特點和實際情況制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須在2001年12月31日前,將本省(區、市)實施中小學助學金制度的辦法和各級財政安排的助學金經費數額報教育部、財政部、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十二、原國家教育委員會、財政部《關于健全中小學學生助學金制度的通知》(教財[1995]53號)與本文不同之處,按本文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