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1997]135號
頒布時間:1997-08-12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治理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等問題的決定》(中發[1997]14號,以下簡稱《決定》)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7]5號,以下簡稱《通知》)的有關精神,加強和規范涉及征稅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憑證的管理,現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按照《決定》和《通知》的規定,凡應依法征稅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所使用的各種憑證,必須納入稅務管理,使用由稅務機關統一印制的發票。
二、對按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免稅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所使用的各種憑證,應當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三、各級稅務機關要對未列入不征收營業稅項目名單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所使用的各種憑證進行一次認真的清理檢查。對按照規定應使用稅務發票而未用的單位,應對其限期辦理稅務發票領購手續,并建立健全發票領用存制度。
四、行政事業性收費發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按照全國統一防偽措施集中印制,并制定出具體的管理辦法,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五、各級稅務機關應加強對行政事業性收費發票的監督管理,對不按規定使用發票的,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的規定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