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煙法[2006]375號
頒布時間:2006-06-05 11:30:31.000 發文單位:國家煙草專賣局
行業各直屬單位,中國煙草實業發展中心:
為了依法加強對殘次、廢棄煙葉(包括煙梗,下同)、煙末、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等殘次、廢棄煙草專賣品的管理,防止其流向非法煙廠,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行業內各工商企業,不得以任何名義和任何形式向行業外企業、單位提供殘次、廢棄煙葉、煙末。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可以回收利用的殘次、廢棄煙葉、煙末,只能出售給行業內再造煙葉、煙草薄片等有關生產企業;不能回收利用的,必須予以銷毀。
二、行業內各工業企業,必須對殘次、廢棄卷煙紙進行相應處理使其無法直接用于卷煙生產后,出售給省級工業公司指定的廢品回收單位、造紙企業。對可以回收利用的殘次、廢棄濾嘴棒和煙用絲束,只能出售給已依法領取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煙用絲束生產企業;不能回收利用的,必須予以銷毀。
三、各省級局(公司)、工業公司要根據本通知有關規定,制訂對所屬企業產生的殘次、廢棄煙葉、煙末、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的具體管理辦法。省級工業公司制訂的管理辦法,應當及時報所在的省級局備案。
四、各省級局(公司)、工業公司必須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實加強對殘次、廢棄煙葉、煙末、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的監督管理,制定權責分明的管理制度,責任落實到人。對非法收購、經營、運輸殘次、廢棄煙葉、煙末、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的行為,要依法嚴肅查處。對行業內工商企業違反本通知規定的,要嚴肅追究有關企業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二○○六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