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煙專[1994]9號
頒布時間:1994-02-24 11:33:44.000 發文單位:國家煙草專賣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重慶市煙草專賣局(公司):
現將《國家煙草專賣局管理的設備的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你們結合本單位具體情況, 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一:國家煙草專賣局管理的設備的規定
附件二:國家局管理設備大修理(改造)申請表(略)
附件三:國家局管理設備申請表(略)
附件一:
國家煙草專賣局管理的設備的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和國務院《全民所有制工業交通企業設備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為加強煙草工業企業設備管理,保證國有設備固定資產的保值、增值,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國家煙草專賣局管理的設備目錄》中所列設備的管 理。
第三條 國家煙草專賣局管理的設備(以下簡稱“國家局管設備”),是保證本行業科研生產正常進行的關鍵、貴重設備,其范圍和具體機型詳見《國家煙草專賣局管理的設備目錄》。
第四條 國家局管設備的日常維護與使用管理,由使用單位按煙草行業設備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中國煙草總公司和省級煙草公司對企業設備管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 監督檢查。
第五條 各企業設備固定資產臺帳,國家局管設備和其它設備應分帳頁入帳,國家局管理設備帳頁上須標明是國家局管設備。
第六條 國家局管設備一律要加裝《國家局管設備》標牌。
第七條 企業的設備統計報表和省級煙草公司(集團公司)的設備統計匯總表,國家局管設備和其它設備須分表填報。
第八條 企業購置煙草專用機械設備,均須按國家煙草專賣局(中國煙草總公司)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企業購置(自制)通用設備,屬《國家煙草專賣局管理的設備目錄》范圍的,必須進行技術經濟論證,并經企業主管領導審核批準。
第十條 國家局管設備的改造或大修理,均須進行技術經濟論證,并填寫國家局管設備大修理(改造)申報表(附件一),報國家煙草專賣局(中國煙草總公司)審核 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十一條 屬國家局管設備,無論是購置(自制)的新機,還是大修理(改造)設備,企業應嚴格按其技術要求和性能指標,及時安裝、調試驗收并交付生產,盡早發揮其投資效益;設備的交驗手續要齊備,技術文件和圖紙以及交驗使用條件記錄,交驗運行記錄、交驗憑證等要統一歸檔。其中,新機投產后3個月內,企業須填寫國家局管設備申報表(附件三),連同交驗使用條件記錄,交驗運行記錄,交驗憑證(或復印件)一并報國家煙草專賣局(中國煙草總公司)備案;經改造或大修理的設備交驗投產后1個月內,企業須將設備交驗使用條件記錄、交驗運行記錄和交驗憑證(或復印件)報國家煙草專賣局(中國煙草總公司)備案。
第十二條 國家局管設備的操作、維修人員必須是經過專業培訓合格的中級以上(含中級)技術工人或具有助理工程師及以上技術職稱的技術人員。
第十三條 企業要保證國家局管設備的工作條件和工作環境,不得將設備超負荷、降標準運行;要定期檢測設備精度,定期按技術標準檢修并更換已磨損失效的零配件和潤滑油(脂),確保其設備完好率達95%以上。國家局管設備的一般性檢修計劃需經企業主管領導批準,項修計劃需經省級煙草專賣局(省級煙草公司)批準,計劃執行情況和零配件更換情況要記錄歸檔。
第十四條 國家局管設備發生一般事故,應立即報省級煙草專賣局(省級煙草公司),發生重大事故、特大事故應立即上報國家煙草專賣局(中國煙草總公司)。有關設備事故等級劃分標準和設備事故處理等要求,仍按《煙草工業企業管理辦法》中有關規定 執行。
第十五條 國家局管設備連續一年(含一年)以上閑置不用,使用部門要確保其完好狀況,通過設備主管部門辦理封存手續。并由設備主管部門及時上報國家煙草專賣局(中國煙草總公司)備案。
第十六條 國家局管設備的出租、抵押、轉讓(調撥),由企業提出報告,經省級煙草專賣局(省級煙草公司)報國家煙草專賣局(中國煙草總公司)批準,方可實施。
第十七條 國家局管設備的報廢,企業提出技術鑒定報告并填寫設備報廢申請表,經省級煙草專賣局(省級煙草公司)審核報國家煙草專賣局(中國煙草總公司)批準,方可實施。
第十八條 除以上規定外,國家局管設備的設備管理、煙草專用機械的專賣管理等,按《煙草工業企業設備管理辦法》和國家煙草專賣局(中國煙草總公司)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規定解釋權屬國家煙草專賣局。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1994年5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