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市字[1998]174號
頒布時間:1998-08-12 12:42:40.000 發文單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國家煙草專賣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煙草專賣局:
為了進一步整頓卷煙流通秩序,堅決打擊卷煙流通領域走私販私等違法經營活動,切斷走私煙的銷售渠道,打掉走私煙的集散地,遏制走私卷煙猖獗的勢頭,根據全國打擊走私工作會議精神,針對當前卷煙交易市場秩序混亂、擺賣走私煙現象十分普遍的問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煙草專賣局決定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一次嚴厲打擊卷煙走私販私、深入清理整頓卷煙交易市場的專項整治活動。現通知如下:
一、各地工商行政管理、煙草專賣管理部門要充分認識打擊卷煙走私販私、清理整頓卷煙交易市場的重要性,積極爭取當地政府的支持,與公安等執法部門密切配合,協同作戰,綜合治理。
二、各地工商行政管理、煙草專賣管理部門要制定具體的行動方案,統一部署,統一行動,嚴厲打擊卷煙走私販私等違法違章活動,務求取得成效。
三、充分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對卷煙走私販私的嚴重問題、重大案件要予以曝光,對整治工作取得的重大成果要進行廣泛宣傳,以震懾不法分子。
四、整治對象:
1.未按《煙草專賣法》及《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的規定非法設立的卷煙交易市場;
2.綜合集貿市場內無營業執照、煙草專賣許可證或持無效許可證從事卷煙經營活動;
3.銷售走私煙、假冒商標卷煙、未注冊商標卷煙及非法煙廠生產的煙草制品。
五、整治目標:
1.取締非法設立的卷煙交易市場;
2.經營卷煙業務必須持有有效的營業執照,煙草專賣許可證,并嚴格按核準登記的經營方式經營范圍經營;
3.嚴格按規定渠道進貨,并接受當地工商行政管理、煙草專賣管理等執法部門的管理;
4.市場上無走私煙、假冒商標卷煙、未注冊商標卷煙及非法煙廠生產的煙草制品銷售。
六、整治時間:
專項整治的時間定為1998年9月至12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煙草專賣局接此《通知》后,要迅速行動,認真貫徹,并將專項整治工作安排及進展情況及時報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煙草專賣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煙草專賣局將根據具體情況,組織力量對重點地區的整治工作進行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