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煙法[1998]287號
頒布時間:1998-05-22 14:44:50.000 發文單位:國家煙草專賣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大連、深圳市煙草專賣局(公司),國家局駐南方、西南特派員辦事處:
5月11日,國家煙草專賣局倪益瑾局長發布第1號令,其中規定: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運輸國產卷煙、雪茄煙、煙葉、復烤煙葉、煙絲、卷煙紙,由調出方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煙草專賣局有關業務主管部門鑒章的購銷合同原件簽發準運證,運輸中,鑒章的購銷合同原件應與準運證同行。按照第1號令的規定,凡5月11日以后由國家煙草專賣局有關業務主管部門鑒章的購銷合同,其專賣品運輸中,開始實行合同原件與準運證同行;5月11日以前已由國家煙草專賣局有關業務主管部門鑒章的購銷合同,其專賣品運輸中,可使用合同復印件與準運證同行。望各地按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