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游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第25號
頒布時間:2005-12-29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旅游局 商務部
為了促進香港、澳門與內地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鼓勵香港服務提供者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從事旅游和與旅游相關的服務的企業,根據國務院批準的《〈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二》及《〈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二》,現就《設立外商控股、外商獨資旅行社暫行規定》(國家旅游局、商務部令[2003]第19號)做出如下補充規定:
一、降低香港服務提供者和澳門服務提供者進入內地的準入條件,即:在內地設立獨資旅行社的香港服務提供者和澳門服務提供者的年旅游經營總額不低于2500萬美元,在內地設立合資旅行社的香港服務提供者和澳門服務提供者的年旅游經營總額不低于1200萬美元。
二、本規定中的香港服務提供者和澳門服務提供者應分別符合《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及《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中關于“服務提供者”定義及相關規定的要求。
三、香港服務提供者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投資旅行社的其他規定,仍按照《設立外商控股、外商獨資旅行社暫行規定》執行。
四、本規定由國家旅游局和商務部共同負責解釋。
五、本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實施。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