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安字[1995]第203號
頒布時間:1995-04-26 00:00:00.000 發文單位:煤炭工業部
為了落實《關于推廣使用四項通風安全裝備的決定》,確保便攜式熱催化瓦斯檢測報警儀(以下簡稱便攜式瓦檢儀)和瓦斯報警礦燈(包括礦燈瓦斯報警器,以下統稱為瓦斯報警礦燈)的正常使用,充分發揮其作用,保障安全生產,現對便攜式瓦檢儀及瓦斯報警礦燈的使用管理作如下規定:
一、各礦務局(礦)應根據部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研究制訂兩類儀器的裝備計劃并負責儀器的管理工作。局、礦長應保證購置兩類儀器所需資金,局、礦總工程師對貫徹本規定及制訂使用管理辦法負全面責任。
二、對各單位購置的便攜式瓦檢儀和瓦斯報警礦燈要集中進行驗收,其中:國有重點煤礦由礦務局(礦)組織驗收,地方國有煤礦及鄉鎮煤礦應由省(區)煤炭局(廳)負責或委托有關單位組織驗收。
三、各便攜式瓦檢儀及瓦斯報警礦燈使用單位必須集中管理,統一發放。儀器發放室、維修室、保管庫房等工作場所要適合集中管理、統一發放的要求,并按規定對儀器進行維護,堅持每隔七天用校準氣樣對儀器進行一次調校,保證正常使用。
便攜式瓦檢儀及瓦斯報警礦燈必須編號,固定專人使用。
四、各省(區)通風儀器儀表維修站、礦務局通風實驗室、各瓦斯監測儀器設備使用較集中的地(市)煤炭局,必須裝備校準氣樣配氣裝置,負責向所屬煤礦和所在地區的鄉鎮煤礦有償提供校準氣樣。
五、便攜式瓦檢儀和瓦斯報警礦燈的維護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其中:國有重點煤礦人員需經礦務局以上、地方國有煤礦及鄉鎮煤礦人員需經市(地)以上煤炭主管部門培訓。培訓合格后方能上崗。
對便攜式瓦檢儀和瓦斯報警礦燈使用人員要進行管理和使用常識培訓,嚴格按照產品說明書進行操作。
六、各省級煤炭管理部門根據本規定制訂實施細則,各礦務局、礦按實施細則制訂具體使用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