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建管[2006]190號
頒布時間:2006-05-26 14:50:40.000 發文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
為強化社會管理,推進依法行政,維護河湖健康生命,水利部在全國范圍內組織了對流域機構、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權限內的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檢查,重點檢查了2002年以來的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越權審查和未按批復要求建設的違規建設項目。
根據檢查結果,2002年以來,除新疆、西藏外,屬于全國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機構審查權限內的各類涉河建設項目5155項,其中違規項目770項,占總建設項目的15%。在違規項目中,未經審批擅建項目603項,越權審批的項目89項,未按批復要求建設的項目78項,分別占違規項目的78%、12%和10%。在這些違規項目中,公路、鐵路、碼頭和水電項目所占比例分別為30%、3%、10%和13%,其他為43%。按照“邊檢查邊整改”的要求,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機構對發現的違規建設項目進行了查處,截至目前,已查處違規項目691個,已有處理結果的253個,約占總違規項目的1/3。
為進一步加強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要進一步提高嚴格河道管理的認識。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是法律賦予水行政主管部門的重要職責,流域機構和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必須提高對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重要性的認識,高度重視這項工作,在做好堤防、閘壩等工程管理的同時,加強對河道、湖泊水域和岸線的管理,加強河道管理范圍內各類建設項目管理,加強涉河工程的社會管理,保障河流的防洪安全,維護河流健康生命,保障水資源可持續利用。
二、采取有力措施,對違規項目督促整改。對檢查發現的違章項目,要切實制定整改措施,督促整改,并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逐一驗收,同時對檢查發現的重大違章項目進行通報,重點督辦。
對抽查中發現的事實清楚、具有一定代表性的重大違規建設項目,由水利部在項目所在地范圍進行通報,同時抄送省級人民政府,由有管轄權的流域機構和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所在地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對處罰措施和整改計劃進行落實,流域機構負責監督。
抽查發現的其他違章建設項目,由有管轄權的流域機構和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由所在地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本轄區內發文通報,同時抄報省級人民政府,并組織對處罰措施和整改計劃進行落實,流域機構負責監督。
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對照自查報告,逐一提出整改計劃、措施和時間,報流域機構,抄報水利部,并組織落實,由流域機構負責對違規項目處罰措施的落實進行監督。
三、強化日常監督檢查工作。各流域機構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舉一反三,總結經驗教訓,強化監督檢查,加強日常監管,建立監管與預防相結合的工作機制。流域機構和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及河道管理單位要進一步明晰事權職責,加強轄區內河道管理范圍內的日常管理、巡查和監督檢查工作,加強防范及時發現違章項目,及時處理。同時,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市、縣審批權限內的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
四、建立執法責任制,嚴格執法。流域機構和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逐步建立執法責任制,明確執法各環節的時限,對違章建設項目不及時查處或不依法處理的不作為行為實行責任追究。發現違規建設項目,要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立即停止違法行為;要嚴格履行執法程序,明確時限要求,堅持依法行政,及時依法查處;對拒不停止違法行為或不服從處罰決定影響惡劣的,要充分依靠媒體、社會的監督以及當地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的支持,堅決依法予以查處;對執法不嚴、監管不力,造成重大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五、加強隊伍和能力建設。流域機構和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強化執法能力建設,完善監督管理手段與措施,配備必要器材和裝備;要加強水法規和審批相關知識培訓,逐步提高基層河道執法隊伍人員素質和執法能力;要加強宣傳,信息上報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