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農經[1997]932號
頒布時間:1997-05-26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 水利部
重點大型灌區續建配套項目建設管理辦法
(1997年5月26日國家計委、水利部計農經[1997]932號通知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持續穩定發展 講一步改善農業生產條件,提高農田抗御水旱災害的能力,增加糧棉等農產品產量,決定在中央預算內農業基本建設非經營 性(水利專項)投資中每年安排一部分引導資金,專項用于重點大型灌區續建配套項目的建設。為加強項目建設的管理,保證項目建設的順利進行,特制定《重點大型灌區續建配套項目建設管理辦法》。
第二條 重點大型灌區續建配套項目的建設,嚴格按國家現行基本建設程序進行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委和水利(水電)廳(局)要切實做好項目的前期工作,在年度計劃中,國家計委與水利部聯合下達中央補助的資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委與水利部門負責組織項目的實施。
第二章 建設重點
第三條 項目在現有大型灌區中選擇,選定的灌區水源落實、增加灌溉面積的潛力較大。項目建設的主要內容是灌區骨干工程(干渠)設施續建配套工程,國家安排的投資不得用于非生產性建設。通過項目的建設,提高灌溉保證率和水的有效利用率,擴大有效灌溉面積,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
第三章 項目申報和審批程序
第四條 項目申報和審批的具體程序為:灌區管理單位與規劃設計單位編制灌區續建配套規劃,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委和水利(水電)廳(局)審批,在批準的規劃中按輕重緩急選出年度實施的項目,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委和水利(水電)廳(局)聯合向國家計委和水利部上報項目實施方案,項目的實施方案由水利部商國家計委審批,項目單位按照批準的實施方案進行施工。
第五條 項目確定的具體原則:
1.上報項目必須是不需要新建水源工程的大型灌區;
2.投資效益顯著,灌溉面積增加的潛力大,中央補助投入1元錢可增產糧食1公斤以上;
3.地方積極性高,前期工作充分,配套資金落實;
第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報的年度實施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1.經審批的規劃、年度實施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
2.項目的技術和經濟可行性分析和效益測算;
3.地方政府對承擔配套資金的正式承諾文件;
4.項目所在灌區轉換經營機制,加快水費改革,促使工程良性運行的改革實施計劃;
5.上一年度完成情況,包括工程進度,配套資金到位情況和中央補助投資的使用情況(要附上必要的財務證明材料)。
第四章 項目建設資金安排
第七條 中央補助投資的灌區續建配套項目,由中央、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市)、縣多層次,多渠道承擔建設資金。地方與中央投資的比例不小于1.5∶1,同時要按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積極動員群眾集資投勞修建支渠及支渠以下配套工程。
第八條 中央安排的建設資金由國家計委和水利部在中央水利基建投資(水利專項)中安排,地方配套資金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部門在地方年度基建投資計劃中落實,專款專用,并保證資金及時到位。
第五章 項目實施
第九條 項目建設中的主要建設工程,要推行招標承包責任制。項目建設單位要嚴把質量關。
第十條 為了保障項目建設的質量,建設過程中要加強項目的技術監督與指導。
第十一條 加強同項目所在地區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協調,建立健全計劃管理、物資管理、檔案管理等各項規章制度。
第六章 項目考核和驗收
第十二條 在項目實施階段,國家計委、水利部對項目執行情況進行考核,每個項目單位都要按時填報考核表(附件三)。項目考核評分將作為安排下年度投資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 灌區續建配套項目必須嚴格組織驗收。項目完工后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委、水利(水電)廳(局)聯合組織初驗,并寫出初驗報告,上報國家計委、水利部,由國家計委、水利部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初驗的基礎上,組織有關專家進行竣工驗收。
第十四條 項目驗收的主要內容包括:(1)項目是否按計劃完成;(2)主要工程建設是否符合設計規范和行業標準要求,是否達到規定標準;(3)地方配套資金是否按規定及時足額到位;(4)項目區的水利灌溉條件是否得到明顯改善;(5)效益指標是否達到計劃的標準(包括新增、改善灌溉面積數量,新增生產能力指標,農業產值增加指標);(6)預定水費改革及轉換經營管理機制任務是否完成。
第十五條 組織驗收時,項目建設單位應提供下列資料:
1.項目建設總結報告
2.任務和投資計劃完成報表
3.項目竣工圖
4.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表
5.效益指標完成表
6.水費改革及轉換經營機制成果總結
第七章 建后管護
第十六條 項目竣工驗收后必須及時辦理交接手續,明確管理主體,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包括按成本收取水費、建立良性循環的管理體制和經營機制等,以保證工程充分發揮效益。
第十七條 項目完工后新增加的灌溉面積,要列入基本農田保護區,依法進行保護。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計委和水利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