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05-03-09 00:00:00.000 發文單位:水利部辦公廳
水利部辦公廳關于加強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流域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水利(水務)局:
《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水利部第22號令,以下簡稱《辦法》)已經于2005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為進一步貫徹執行《水法》和《辦法》,全面加強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明確責任
實施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是按照科學發展觀,維持河流健康生命的必然要求;是水質水量并重管理的重要實踐;是保護水資源,改善水環境,促進水資源可持續利用的重要措施之一;是水資源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充分認識其重要性,突出重點,做好貫徹落實工作;要按照《辦法》的要求,在加強內部協調的基礎上,明確水資源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建立與相關職能單位協調配合的制度。使《辦法》的執行達到準確、高效、便民。
入河排污口的監督管理工作,涉及到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的協調配合,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積極主動地與有關部門溝通、協調,逐步建立相互合作、共同執法的工作機制。
二、抓住重點、以點帶面
入河排污口的監督管理涉及面廣,與已有水資源管理和工程管理制度密切相關。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選準突破口,通過重點工作,以點帶面的開展工作。2005年,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以“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為重點開展工作。對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范圍內的入河排污口,按照《辦法》的要求,進行全面清理整治。對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已經設置的排污口提出限期關閉、全面整治的管理要求。有條件的地方還可選擇其他重要水功能區作為工作重點,使入河排污口的監督管理在重點水域見到實效,為人民群眾的飲水安全和身體健康做出貢獻。
水利部辦公廳
2005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