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建管[1999]637號
頒布時間:1999-11-09 00:00:00.000 發文單位:水利部
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管理辦法
(1999年11月9日水利部水建管[1999]637號通知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水利工程建設監理人員的管理,根據《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監理人員包括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監理員??偙O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監理員系崗位職務。總監理工程師須經考核取得《水利工程建設總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監理工程師須經全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資格統一考試合格,經批準取得《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并經注冊取得《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監理員須經考核取得《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員崗位證書》。
第三條 未取得上述崗位證書、資格證書和雖已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但未經注冊的人員不得從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業務。
第四條 水利部負責全國水利工程建設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考核、審批和發證,負責部直屬監理單位監理員的審批、注冊、發證,監理工程師的注冊管理;歸口管理全國監理工程師的注冊。
各流域機構負責本流域機構所屬單位總監理工程師資格初審,監理工程師考試資格審查和注冊管理以及監理員的審批、注冊、發證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電)廳(局)負責本行政區域所屬單位總監理工程師資格初審,監理工程師考試資格審查和注冊管理以及監理員的審批、注冊、發證工作。
第二章 監理人員資格審批
第五條 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在全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資格評審委員會的統一指導下進行。
第六條 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資格評審委員會下設考試委員會,負責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的管理工作,主要任務是:
一、制定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大綱和有關要求;
二、發布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通知;
三、確定考試命題,提出考試合格標準;
四、受理部直屬單位人員的考試申請,審查考試資格;
五、組織考試、評卷;
第七條 參加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者,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取得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后具有三年以上水利工程建設實踐經驗;
二、有二年以上監理工作經歷;
三、經過水利部認定的監理工程師培訓班培訓合格并取得結業證書。
第八條 幾參加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者,需填寫《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申請表》,由所在單位接隸屬關系逐級審查:
一、流域機構所屬單位的申請表由流域機構審查;
二、地方所屬單位的申請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電)廳(局)審查;
三、部直屬單位人員的申請表由本單位審查。
經各單位審查合格后,報部備案,經部復核后,發放考試通知,方可參加考試。
第九條 經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合格者,由水利部建設監理資格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提出具備監理工程師資格者名單,報部批準后,核發《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
第十條 總監理工程師資格條件:
一、已取得《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和《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
二、經過水利部舉辦的總監理工程師培訓班培訓合格并取得結業證書;
三、有在監理工程師崗位從事建設監理工作二年以上的實踐經驗;有較高的專業技術水平和組織協調能力;
第十一條 水利工程建設監理總監理工程師上崗申報程序:
一、符合第十條條件的監理工程師,需填寫《水利工程建設監理總監理工程師資格申請表》,由所在注冊單位簽署意見后按隸屬關系申報。
二、 初審單位:
1、部直屬監理單位人員的申請表直接由部審查;
2、各流域機構所屬單位人員的申請表由流域機構初審;
3、地方所屬監理單位人員的申請表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電)廳(局)初審。
三、各流域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電)廳(局)初審合格后,將申請表匯總報部建設與管理司。
四、部建設與管理司負責組織對初審合格人員進行考核,并提出考核合格者名單,報部批準后,核發《水利工程建設監理總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
第十二條 監理員資格條件:
一、取得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取得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兩年以上或中專畢業且工作5年以上,大專畢業且工作3年以上,本科畢業且工作2年以上;
二、經過水利部或流域機構、省、直轄市水利(水電)廳(局)舉辦的監理員培訓班培訓并取得結業證書;
三、有一定的專業技術水平和組織管理能力。
第十三條 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員資格申報程序:
一、符合第十二條條件的人員,需填寫《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員資格申請表》,由所在工作監理單位簽署意見后按隸屬關系申報。
二、 審批發證單位:
1、部直屬監理單位人員的申請,由部建設與管理司審批合格后核發《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員資格證書》。
2、各流域機構所屬監理單位人員的申請,由流域機構審批合格后核發《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員資格證書》。
3、地方所屬監理單位人員的申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電)廳(局)審批合格后核發《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員資格證書》。
第三章 監理工程師注冊管理
第十四條 水利部是全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注冊管理機關,注冊工作由水利部統一部署。
水利部建設與管理司是部屬監理單位的監理工程師的注冊機關。
各流域機構是本流域機構所屬監理單位的監理工程師注冊機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電)廳(局)是本行政區域所屬監理單位的監理工程師注冊機關。
第十五條 申請監理工程師注冊者,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取得《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
二、身體健康,勝任工程建設監理的現場工作;
三、已離退休返聘的人員年齡一般不應超過65周歲。
第十六條 申請監理工程師注冊,需由申請者填寫《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注冊申請表》,由監理單位審查同意后,按隸屬關系向注冊機關報送《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注冊書》,監理工程師注冊機關收到注冊書后依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的條件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者,予以注冊,頒發《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并向監理單位頒發《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注冊批準書》,同時報水利部備案。
第十七條 監理工程師只能在一個監理單位注冊并在該單位承接的監理項目中工作。調出或退出原注冊單位,須重新注冊。每年年檢期間辦理注冊手續,并換發《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
第十八條 注冊機關每年對《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持有者年檢一次。對不符合條件者,核消注冊并收回《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年檢結果報水利部備案。年檢時應向注冊機關提交如下資料:
1、一年內所參加監理的水利工程項目規模及監理內容等情況;
2、在現場監理機構中的職務或崗位;
3、主要工作業績。
第十九條 監理工程師注冊后兩年內一直未從事監理工作或不再從事監理工作或被解聘,須向原注冊機關交回其《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核銷注冊。如再從事監理業務,須重新申請注冊。
第二十條 國家行政機關和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的現職工作人員,不得申請監理工程師注冊。
第二十一條 監理工程師違反本辦法,按《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第六章有關條款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 《水利工程建設總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和《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員崗位證書》由部統一印制;《水利工程建設總監理工程師崗位申請表》、《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申請表》、《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注冊申請表》和《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員崗位申請表》由水利部規定統一格式制。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