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辦公廳
頒布時間:2005-03-09 00:00:00.000 發文單位:辦政法[2005]52號
水利部辦公廳關于水政監察證件換證工作的通知
各流域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
根據《水政監察證件管理辦法》(水政法[2004]398號,以下簡稱《辦法》)的規定,水政監察證件由水利部負責監制、頒發。現就水政監察證件的換證工作通知如下:
一、水政監察證件的頒發
1、流域機構及其所屬管理機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為本單位符合任職條件、擬從事水行政執法工作的水政監察人員申請水政監察證件。按照《辦法》要求,分別填寫《流域機構水政監察人員證件審批表》、《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水政監察人員證件審批表》,連同通過“水政監察證件管理系統”形成的上報匯總數據庫文件,一并報上一級主管部門或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2、經逐級匯總、審核,由流域機構、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將水政監察人員證件審批表和匯總數據庫文件一并報部政策法規司審查。
3、部政策法規司對流域機構及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復。
二、幾點要求
1、以換發證件為契機,進一步提高水政監察人員的素質。要嚴格按照《水政監察工作章程》(水利部令第20號)規定的任職條件考核、選拔水政監察人員,并做好相關培訓工作,努力提高水政監察人員的整體素質和執法水平。停止合同工、臨時工從事水政監察工作。
2、要采取措施,切實加強水政監察證件的管理。在發放新證前,應將舊有效證收回并集中銷毀;因特殊原因不能收回的,應聲明作廢。要堅持邊發證、邊備案、邊建檔的原則,做好水政監察證件的日常管理工作。對經批復換發水政監察證件的要錄入數據庫存檔;持證人員發生變化時,要及時調整登記。要嚴格執行水政監察證件每兩年審驗注冊制度。經審查不合格的水政監察人員,審驗機關不予注冊,收回水政監察證件,并報部政策法規司備案;到期未經審驗注冊的水政監察證件,自行失效。
3、新的水政監察證件包括“水政監察證”和“水政監察”胸卡。2005年需要換發證件的,請于2005年10月底前將有關材料報部政策法規司審查。
三、其它事項
1、為促進水政監察證件管理工作的信息化,部開發了“水政監察證件管理系統”軟件(具體使用指南見附件),并發至流域機構及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機構、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工作需要,將“水政監察證件管理系統”軟件復制后發至流域機構所屬管理機構或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并在證件換發工作中使用。
2、部政策法規司已委托江蘇省水政監察總隊承擔水政監察證件的制作工作。請各流域機構、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持批復文件統一向江蘇省水政監察總隊訂購。
水利部辦公廳
二○○五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