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建管[1999]590號
頒布時間:1999-10-29 00:00:00.000 發文單位:水利部
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資格管理暫行辦法
(1999年10月29日 水利部水建管[1999]590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的管理,提高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隊伍的整體素質,規范水利工程造價計價和管理行為,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確保水利工程建設和造價管理質量,根據《水利工程造價管理暫行規定》(水利部水建管[1999]488號)的要求和國家對專業技術人員資格管理的有關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是指經水利行業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取得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資格證書,并經注冊,從事水利工程造價專業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凡從事水利工程建設活動的項目法人、建設單位(項目法人現場管理機構)、設計、監理、施工、咨詢、管理等單位,在工程計價、評估、合同管理等部門,應配備具有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同時應當設置工程造價審核崗位,此崗位必須由注冊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上崗。
第四條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的考試認證和注冊工作實行統一部署,分級管理。
(一)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資格考試認證和注冊的政策制訂、組織協調和管理工作,承擔全國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考試和注冊資格的審核及管理工作。負責全國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資格的審批。
(二)各流域機構負責承擔流域所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考試和注冊資格的審查及相應的管理工作。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電)廳(局),負責承擔轄區內的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考試和注冊資格的初審及相應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資格考試申請表》和《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注冊申請表》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格式。《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資格證書》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
第二章 考試與審批
第六條 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資格考試實行統一組織、統一命題、統一考試時間。原則上每三年考試一次。
第七條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擬定考試工作計劃,編寫考試大綱、培訓教材和命題,指導考前培訓等有關工作。
第八條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部署考場監督、判卷等考務工作。考場監督巡視、判卷等具體工作在各流域之間分別交叉進行。
第九條 凡申請參加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資格考試者,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一)工程或工程經濟類大專畢業后,從事水利工程造價專業工作滿6年。
(二)工程或工程經濟類本科畢業后,從事水利工程造價專業工作滿5年。
(三)獲上述專業第二學士或研究生畢業后,從事水利工程造價專業工作滿3年。
(四)獲上述專業博士學位后,從事水利工程造價專業工作滿2年。
(五)獲工程或經濟類中級職稱,并累計從事水利工程造價專業工作滿12年,現仍在水利工程造價專業崗位上工作。
第十條 申請參加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資格考試,需提供下列證明文件:
(一)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資格考試申請表。
(二)學歷證明或職稱證明的原件和復印件。
(三)工作實踐經歷證明。
第十一條 通過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資格考試,并經審查合格者,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頒發《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資格證書》。
第三章 注冊管理
第十二條 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資格實行注冊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 考試合格人員經審查批準,在取得資格證書的同時,視為符合首次注冊條件,予以辦理首次注冊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再次注冊者,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提交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注冊申請表。
(二)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無違規行為和受處分紀錄。
(三)取得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資格證書后,連續在造價專業崗位上工作,并有相應的業績記載。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在造價專業崗位上工作。
(五)所在單位考核同意。
第十五條 經審查批準注冊的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由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注冊管理機構在其資格證書的注冊欄內加蓋注冊專用章。
第十六條 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注冊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由國務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安排,組織辦理再注冊手續。
第十七條 凡連續在兩次注冊中不具備注冊條件者,由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注冊管理部門,注銷其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資格,收繳資格證書。
第四章 報名與審查程序
第十八條 凡申請參加考試或注冊的人員,均應如實填寫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資格考試或注冊申請表一式兩份,經本人所在單位同意簽章后方可報名。
第十九條 報名考試或注冊人員,不分其所在單位的隸屬關系,均按本辦法第九條或第十四條的規定,到工作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電)廳(局)報名。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在京設立“在京直屬單位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考試或注冊報名處”,各在京直屬單位的人員可到此處報名。
第二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電)廳(局)對報名人員的考試或注冊資格進行初審并簽署意見后,將初審結果進行匯總,并附所有報名者的申請表一式兩份,報所在流域的流域機構。
第二十一條 各流域機構對報名人員的考試或注冊資格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后,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電)廳(局),給具備考試資格的人員發準考證,并將審查結果進行匯總,附所有報名者的申請表一式兩份,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二條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所有參加考試或注冊的人員資格進行復核。對復核合格的考試或注冊人員,按本辦法第二章或第三章的有關規定,進行考試或注冊。
第五章 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三條 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享有以下權利:
(一)有從事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崗位業務的資格,參與工程項目造價管理的權利。
(二)有工程造價審核崗位,候選上崗的權利。
(三)有在所經辦的工程造價文件上簽字的權利;凡經工程造價審核崗位上的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簽字的工程造價文件需要修改時,應經本人同意。
(四)有使用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名稱的權利。
(五)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有權提出勸告,并有向上級或有關部門報告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 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必須熟悉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工程造價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遵紀守法,秉公辦事。對經辦的工程造價文件質量負有相應的經濟和法律責任。
(三)及時掌握國內外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的發展應用,為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制訂、修訂工程定額等計價依據提供參考資料。
(四)自覺接受繼續教育,更新知識,積極參加職業培訓,不斷提高業務技術水平。
(五)不得參與其他單位與經辦本項工程有關的經營活動。
(六)不得同時在兩個和兩個以上獨立的法人單位,從事有關工程造價的工作。
(七)嚴格保守工作中取得的技術和經濟秘密。
(八)不得出借、轉讓、出賣、涂改《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資格證書》。
第六章 處罰
第二十五條 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的有關規定,由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資格管理部門,給予注銷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資格,收繳資格證書,并取消一次報考資格的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電)廳(局)可參照該辦法,制訂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水利工程造價員管理辦法,對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層次以下的工程造價專業人員進行相應的資格管理。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