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出計[1998]1401號
頒布時間:1998-12-04 00:00:00.000 發文單位:新聞出版署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解放軍總政治部新聞出版局,各音像管理部門;各中央級圖書、報紙、期刊出版單位,音像及電子出版物出版、復制單位,圖書發行單位,出版物印刷、進出口單位,印刷物資供銷單位:
為全面掌握全國新聞出版行業的經濟規模、經濟結構、經濟發展速度和經營效益情況,更好地為國家宏觀管理決策及時提供準確信息,根據1997年統計年報中所反映的情況,新聞出版署對1997年11月制定的《新聞出版企事業單位財務狀況與經營成果統計報表制度》(以下簡稱《制度》)進行了修訂。經國家統計局(國統函1998〔33〕號文件)批準,新修訂的《制度》自1998年12月1日起正式執行,原《制度》(1997年12月本)同時廢止。
新修訂的《制度》規定,圖書出版單位、報紙出版單位、期刊出版單位、音像及電子出版物出版和復制單位、書刊印刷企業、印刷物資供應單位、各類出版物發行單位和進出口單位,1998年財務統計年報一律按新《制度》(1998年12月修訂本)填報,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報、遲報、虛報、瞞報。請你們在統計年報工作中,嚴格按上述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