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函254號
頒布時間:1995-08-28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地質礦產部
山西省地質礦產廳:
你廳《關于對<礦產資源勘查成果登記管理辦法>中優先探礦權給予解釋的請示》(晉地發(1995)42號)收悉,現答復如下:
《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探礦權人享有“按照勘查許可證規定的區域、期限、工作對象進行勘查”“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新發現礦種的探礦權”的權利。探礦權人擁有勘查作業區內批準礦種的探礦權及其它礦種的優先探礦權,因發現新礦種而需改變勘查礦種的,須通過辦理變更勘查登記手續獲得探礦權。
地礦部第19號令《礦產資源勘查成果登記管理辦法》中所涉及的優先探礦權,是探礦權人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內的探礦權和優先探礦權,延續為一定范圍內的有限期的優先探礦權。《辦法》第四條、第六條、第九條是確定登記范圍和期限的原則,第二十六條是優先探礦權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