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體藝廳[2005]7號
頒布時間:2005-11-03 00:00:00.000 發文單位:教育部辦公廳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
由我部組織制訂的《中小學體育器材和場地》國家標準,已經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批準發布(標準編號:GB/T19851-2005),自2005年10月1日起在全國實施。該標準是根據我國中小學生生理、心理發展規律和特點而制定的,是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校體育器材配備和場地建設的規范性文件。現就貫徹執行該標準的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10月1日起,全國小學、初中學校體育器材、場地,凡是已列入《中小學體育器材和場地》國家標準的,原則上按照新標準進行購置、配備和建設。
二、各地中小學校的體育課教學、課余訓練、體育競賽、學校運動會等工作所涉及的有關體育器材、場地的內容,應逐步與《中小學體育器材和場地》國家標準規定的體育器材、場地標準相一致。
三、中小學校現有的體育器材、場地仍可繼續使用,以避免重復購置和浪費現象。今后在更新體育器材、修建運動場地時,應按照循序漸進、逐步實施的原則,執行《中小學體育器材和場地》國家標準。
四、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廣泛開展宣傳和普及工作,支持和督促學校執行《中小學體育器材和場地》國家標準,加強對中小學體育器材配備、場地建設的經費投入,以及對落實標準情況的檢查、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