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質檢量函[2003]929號
頒布時間:2003-12-03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中國計量科學研究院、中國測試技術研究院、國家標準物質研究中心、大區國家計量測試中心、各國家專業計量站:原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調整計量檢定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2002]1512號)(以下簡稱《通知》)發布實施一年多,對保證計量檢定工作的開展、規范計量檢定收費行為、促進計量事業的發展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在執行過程中也存在一些問題,有的地方制定的收費標準偏高。根據國家發改委的要求,現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級計量行政部門和計量檢定機構一定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收費的法律、規定,既要考慮計量事業的發展,也要兼顧企業的承受能力,減輕企業負擔,為企業的發展營造一個良好的社會經濟環境。
二、各國家級計量檢定機構在執行《通知》規定的計量檢定收費標準時,要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同時要兼顧被檢定計量器具單位的實際承受能力,制定出分步實施,逐步到位的具體措施,合理收取檢定費用。
三、地方各級計量檢定機構在執行經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發布實施的計量檢定收費標準時,收費標準高于《通知》規定標準70%的,降到按《通知》中規定同類項目收費標準的70%以內執行;收費標準不到《通知》規定標準70%的,仍按原標準執行。
四、目前仍未經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批準的地方計量檢定收費標準的,相關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要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水平,按照不得高于《通知》中同類項目收費標準的70%進行重新組織調整,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批準。2003年年底前各相關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要出臺收費標準并報總局計量司存檔備查。
五、經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發布實施計量檢定收費標準的,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要對本省內各級計量檢定機構執行計量檢定收費標準的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加強監督管理,堅決制止違反收費標準、亂收費的情況。如有被檢定單位反映檢定收費問題,要認真調查核實,情況屬實的,要及時糾正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保證計量檢定工作的順利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