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檢辦認聯[2004]102號
頒布時間:2004-04-08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辦公廳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北京、河北、遼寧、吉林、黑龍江、上海、江蘇、山東、河南、深圳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2004年1月27日,日本國農林水產省因我國境內發生高致病性禽流感(HSNI)疫情,宣布暫停從中國進口禽及其產品。根據中日雙方多次協商,日方同意在滿足日中雙方共同確認的《熱加工處理禽肉及禽肉產品衛生要求》的基礎上,有條件地進口我熱加工禽肉產品。3月23日至30日,日本國農林水產省派出5位檢查官員分5個組對我方首批推薦的35家企業進行了檢查。4月7日,日本國農林水產省批準注冊經其檢查的這35家企業,自4月7日起可以向日本出口申請注冊的熱加工禽肉產品。
為了確保對日熱加工禽肉產品的順利出口,請各有關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切實做好對日出口熱加工禽肉的檢驗檢疫和注冊監管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切實加強對禽肉原料的監管工作
(一)嚴格監管出口禽肉原料。所有用于對日出口的屠宰加工禽肉的活禽必須是來自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備案的養殖場,符合《出口禽肉及其制品檢驗檢疫要求(試行)》(國質檢食[2003]212號),并嚴禁使用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
(二)加強用于出口熱加工禽肉的活禽的疫情監控。供宰活禽必須是健康的,無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禽霍亂和沙門氏菌病。活禽送宰時須封閉運輸,且不得途經疫區。
(三)用于對日出口的熱加工禽肉原料應當是在2004年3月19日后屠宰的禽肉,嚴禁使用此前的禽肉原料加工出口日本。
(四)異地采購的原料必須是來自備案的養殖場及注冊屠宰企業,持有有效的原料合格證明文件,并做好進廠檢驗。異地采購原料的熱加工禽肉企業所在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要與原料供應企業所在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加強溝通和協調,確保監管工作的銜接,保證原料從養殖、屠宰、運輸、加工、存儲等全過程實施有效的安全衛生監控。
(五)加強對出口活禽的藥物殘留監管。用于加工對日出口的熱加工禽肉原料的活禽應當嚴格按照日本國厚生勞動省的用藥規定,嚴禁使用其禁用的藥物;對其允許使用的藥物,應嚴格執行停藥期的規定(相關規定可查詢日本國厚生勞動省的網站)。
二、切實加強對屠宰、加工注冊企業的監管工作
嚴格按照中日雙方共同確認的《熱加工處理禽肉及禽肉產品衛生要求》和我國出口食品衛生注冊的有關規定,切實做好注冊企業的后續監督管理工作。
(一)對日出口的熱加工禽肉,必須是來自此次日方注冊的熱加工禽肉企業。切實落實"專廠、專號、專用"制度,凡發現違反規定的,一律暫停出口報檢,并視情況取消注冊資格。
(二)企業生產并出口的熱加工禽肉必須是經日方檢查官員確認的產品品種及其工藝;車間狀況、加熱條件、生熟界面、車間衛生以及相關的管理制度,必須保持或者優于日方檢查時的狀況,質量管理必須保持并持續加強,不能放松。
(三)此次企業取得的日本注冊資格有效期為兩年。在有效期內,注冊企業不得進行涉及《熱加工處理禽肉及禽肉產品衛生要求》中所述內容的變更,包括重建,擴建或者其他變更。如企業有意變更,必須提前通過所在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向國家認監委申報,經日本國農林水產省認可后,方可變更。
(四)企業應做好"熱加工日期、每一產品品種的熱加工禽肉及其產品的數量和加熱記錄及向目的國運輸的日期和數量"等的記錄,記錄應及時存檔,并保存至少兩年。
(五)切實落實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注冊企業的定期檢查制度。對取得對日出口資格的注冊企業,應當每月至少檢查一次,并做好記錄,檢查記錄檔案至少保存兩年。每半年集中向總局食品局和認監委上報一次檢查結果,由認監委定期向日方通報。
三、切實加強對包裝、倉儲、運輸和出證等環節的監管工作
(一)要進一步嚴格按規定做好對日出口熱加工禽肉產品的包裝和倉儲管理。包裝上的注冊號應與獸醫衛生證書和日本國農林水產省網上公布的注冊號一致。對日出口的熱加工禽肉產品必須儲存于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注冊的冷庫,且不得與其他產品混合儲存。嚴禁將不合格產品或者非對日注冊產品對日出口。
(二)嚴格運輸前的監裝。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對出口日本的熱加工禽肉產品實行監裝,實施專項管理,在出口冷柜上加施鉛封,并將鉛封號標注在獸醫衛生證書上。所有對日的禽肉產品必須原貨柜直運日本,中途不得開柜或裝卸。
(三)嚴格衛生證書要求。要按照經日方確認的獸醫衛生證書格式出證。其中:證書評語第6條的填報,應對熱處理方式進行選擇;第8條的填報,應按照前處理過程的實際情況填寫,如與后處理過程都在同一加工廠內完成,則填寫內容與第7條相同,如不在同一加工廠完成,則須填寫進行前處理過程的加工廠的詳細名稱、地址和注冊編號。
(四)切實落實出入境檢驗檢疫駐廠獸醫監管制度。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要加強宰前、宰后的檢驗檢疫,加強對在產品加工過程和存貯的監管,合格產品方可加貼標識并出廠。未經出入境檢驗檢疫駐廠獸醫監督生產的禽肉,不得出口。
在對日出口熱加工禽肉產品檢驗檢疫和注冊監管工作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上報質檢總局和認監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