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質檢量聯[2003]372號
頒布時間:2003-10-27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國務院有關部門,中國計量科學研究院,中國測試技術研究院,國家標準物質研究中心,各大區國家計量測試中心,各國家專業計量站,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量科學(測試技術)研究所(院):
為有效發揮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服務社會的作用,鼓勵法定計量檢定機構開展計量器具和其他產品的質量檢驗活動,現就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申請辦理計量認證合格證書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根據《計量法實施細則》第32條規定,承擔政府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或其他單位的委托,開展計量器具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和其他產品的質量檢驗活動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應當申請辦理計量認證合格證書。
關聯資料:行政法規共1部
二、依照職能分工,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受理國家級法定計量檢定機構計量認證申請;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受理省級和省級以下法定計量檢定機構計量認證申請。
三、本通知印發前已經取得計量授權證書的法定計量技術機構,憑法定計量檢定機構計量授權證書和《計量認證/審查認可申請書》直接辦理計量認證合格證書,受理計量認證申請的機關可不再組織計量認證評審,免收評審費。計量認證合格證書的發證日期以批準日期為準,有效截止日期與法定計量檢定機構計量授權證書有效截止日期一致。
四、本通知印發后計量授權證書到期的法定計量技術機構,在向受理計量授權申請的機關遞交《法定計量檢定機構考核申請書》時,可同時遞交《計量認證/審查認可申請書》。受理計量授權申請的機關在組織考核時,要與受理計量認證申請的機關聯系,邀請其派評審員參加考評組,按照《法定計量檢定機構考核規范(JJF1069)》和《產品質檢機構計量認證/審查認可(驗收)評審準則》同時進行考核和評審。通過計量授權考核的,由受理計量授權申請的機關頒發計量授權證書;通過計量認證評審的,由受理計量認證申請的機關頒發計量認證合格證書。
法定計量檢定機構要求計量授權和計量認證分開考核、評審的,從其要求。
五、同時考核和評審不重復收費。各受理申請的機關可按照國家有關收費標準的50%收取考核費或評審費。
六、《計量認證/審查認可申請書》可以通過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www.cnca.gov.cn)下載,也可以向當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領取。
七、請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于2003年11月15日前將本通知轉發給轄區內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需開展產品質量檢驗活動并按本通知第三條辦理計量認證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務必于2003年12月31日前向受理計量認證申請的機關遞交《計量認證/審查認可申請書》。
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未取得計量認證合格證書,不得開展計量器具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或其他產品的質量檢驗活動。
八、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在落實本通知要求中如遇有問題,請及時與總局計量司和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實驗室與檢測監管部聯系。
總局計量司聯系人:張益群 電話:010-82261848
認監委聯系人:李文龍 電話:010-82260761/82262769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