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質檢認聯[2004]194號
頒布時間:2004-05-09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各直屬檢驗檢疫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近一時期以來,許多國家和地區禽流感等動物疫情形勢嚴峻。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的部署,各級檢驗檢疫部門已經緊急行動起來,加強對進出口肉類及其產品的檢驗檢疫,嚴防疫情傳入傳出。從近期一些專項調查反映的情況來看,一些地方非法肉品入境活動又有所抬頭。不法分子通過更換包裝、夾帶、瞞報、漏報、私自改變用途、甚至公然逃避監管等各種手段,導致大批非法肉品進入國內,充斥各地肉類儲存冷庫。
為了加強進境肉類的監督管理,打擊非法肉品入境,保護合法進口貿易的順利進行,保障肉類產品安全衛生,防止動物疫病的傳人,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質量技術監督局必須嚴格執行《進境肉類產品指定儲存冷庫監督管理辦法(試行)》(見附件),切實加強對進口肉類儲存冷庫的監督管理。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局要充分認識嚴厲打擊非法肉品入境對防止動物疫病傳入的重要性、緊迫性和艱巨性,充分認識到儲存冷庫是非法肉品輸入內地的一個重要渠道,各單位要加強統一領導,嚴格履行職責,密切協作配合,積極有效地加大對進口肉類儲存冷庫的監督管理力度。
二、要全面檢查轄區內所有肉類儲存冷庫。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冷庫是否作為進口肉類儲存庫,并在檢驗檢疫部門進行登記備案,冷庫有無存放進口肉品,冷庫條件是否符合衛生要求;
(二)進口肉品來源途徑是否合法,出入庫單證是否齊全,批次是否混亂,數量是否相符,是否摻雜使假等。
三、各直屬檢驗檢疫局應建立健全對進口肉類儲存冷庫的日常監管和定期監管工作機制。根據各地具體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監督管理計劃,落實崗位責任制,確保監管工作有效到位。
四、各直屬檢驗檢疫局要認真落實對進口肉類儲存冷庫的備案管理;達不到備案條件的不得備案,進口肉類必須要求在指定的備案儲存冷庫存放。
五、對于指定的進口肉類儲存冷庫,各直屬檢驗檢疫局應深入宣傳貫徹有關進出境肉類管理的法律法規,積極指導、幫助企業建立、完善并有效運行衛生質量管理體系,規范企業內部管理,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和守法意識。
六、各局應加強內部管理,認真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環節,狠抓自身工作質量,嚴明工作紀律,防范任何失職、該職等違法違紀行為發生。
七、對于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的任何非法入境的肉品要依法查封、銷毀或采取其他必要的處理措施,并認真追查源頭。對于違法違紀的任何單位和個人,要嚴肅處理,依法追究責任。
八、請各直屬檢驗檢疫局于2004年6月1日之前,將所轄地區已備案的用于存儲進境肉類產品的冷庫名單上報國家認監委注冊部。國家認監委將對進口肉類儲存冷庫實行統一的注冊登記管理,以進一步完善進出口食品注冊登記制度,保障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工作質量。
二○○四年五月九日
附件:進境肉類產品指定儲存冷庫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進境肉類產品監督管理,保證進境肉類產品安全衛生質量,防止動物疫情傳人,保護我國農牧業生產和人民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進境肉類產品指定儲存冷庫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進境肉類產品指定儲存冷庫是指因檢驗檢疫工作需要或進境肉類分銷的需要,由檢驗檢疫部門指定的肉類產品進境后最初存放的冷庫。
第四條 國家對進境肉類產品指定儲存冷庫實行注冊管理制度。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主管進境肉類產品指定儲存冷庫的統一注冊和監督管理。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負責所轄地區進境肉類產品指定儲存冷庫的注冊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國內一般肉類儲存冷庫由各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根據現行的規定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 進境肉類產品指定儲存冷庫的注冊包括法人和經理人注冊以及衛生設施和管理體系注冊兩部分內容。企業法人和經理人注冊是對企業法人和經理人從業資格和守法及信譽記錄的審查,并包括必要的聯絡信息;衛生設施和管理體系注冊是對冷庫的環境、設施和人員的要求以及衛生質量管理體系的評審。
第七條 進境肉類產品指定儲存冷庫注冊評審依據為《肉類屠宰加工企業衛生注冊規范》(SN/1346-2004標準)中適用于儲存冷庫的部分。
第八條 進境肉類產品指定儲存冷庫注冊程序參照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注冊登記程序執行。
第九條 進境肉類產品指定儲存冷庫注冊證書有效期為3年。注冊證書由國家認監委統一印制,由直屬檢驗檢疫局負責頒發。
第十條 進境肉類產品指定儲存冷庫應保存進境肉類產品各種必要的單證,做好進境肉類產品出庫入庫的統計工作,保證進境肉類產品的可追溯性。
第十一條 進境肉類產品指定儲存冷庫應提供必要的人員和設施等,協助檢驗檢疫機構開展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進境肉類產品指定儲存冷庫有義務及時舉報并扣留非法入境的肉類產品,不得隱瞞情況或者拒絕接受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檢驗檢疫機構應建立對進口肉類儲存冷庫的日常監管和定期監管工作機制。根據各地具體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監督管理計劃,落實崗位責任制,確保監管工作有效到位。
第十四條 檢驗檢疫機構在監督管理過程中,發現進口肉類儲存冷庫衛生條件達不到注冊要求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應當暫停其儲存進口肉類的資格。
第十五條 檢驗檢疫機構在監督管理過程中,發現進口肉類儲存冷庫拒不接受監督管理、故意隱瞞真實情況、非法儲存入境肉品,造成嚴重影響的,應當吊銷其注冊證書。
第十六條 進口肉類儲存冷庫的法人或經理人以及其他員工在進境肉類儲存過程中,有任何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檢驗檢疫機構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檢驗檢疫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對進口肉類儲存冷庫監督管理過程中,有任何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行為,應依法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質檢總局授權國家認監委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4年7月1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