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02-12-03 17:06:51.000 發文單位:外經貿部外貿司
江蘇省外經貿廳:
你廳《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再投資企業申請自營進出口權的請示》悉。經詢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部外資司,現將有關問題答復如下:
一、外商投資企業再投資設立企業的性質認定
根據《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0]第6號)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向中西部地區投資,再投資注冊資本中外資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的,可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中西部地區的再投資公司憑《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和《(加注)營業執照》享受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根據《關于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暫行規定》(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第4號)的規定,投資公司投資設立企業,投資公司或與其他外國投資者的外匯投資比例不低于其所投資設立企業的注冊資本的25%的,其所投資的企業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發給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和營業執照。
除了以上兩種情況,外商投資企業再投資設立的企業均屬于內資企業。
二、圣象有限公司的性質
如果圣象實業(深圳)有限公司不是外商投資設立的投資公司,圣象有限公司可以認定為內資企業。
三、被外資收購的內資企業原先設立企業的進出口經營權能否保留
被外資企業收購的生產企業原先投資設立的進出口公司的性質認定請參照第一條中的有關規定。如果該進出口公司已變為外商投資企業,應注銷該企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并納入外商投資企業管理,如果該進出口公司仍為內資企業,可保留其進出口經營權。
特此批復
二00二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