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國土[籍]字第73號 統農字[1987]305號
頒布時間:1987-08-05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土地管理局 國家統計局
1984年5月,國務院國發(1984)70號文批轉了農牧漁業部、國家計委、林業部、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國家統計局《關于進一步開展土地資源調查工作的報告》,要求到1990年各地都要完成土地利用現狀詳查,開展土地評價,匯總出準確的各類土地數據資料。報告指出:土地資源調查應和建立土地統計、登記制度結合進行,并和其它后續工作緊密銜接,切實把土地資源管好、用好。幾年來,土地詳查工作正在全國范圍內鋪開,并且已有一部分縣(區)全部完成了土地利用現狀詳查工作,以后每年將有幾百個縣陸續完成。為了鞏固土地詳查成果,建立并逐步健全一套完整的、科學的土地統計報表制度,已迫在眉睫。為此,國家土地管理局和國家統計局共同制訂了《土地利用現狀分類面積》和《耕地面積變化情況》統計表,由已經完成土地利用現狀詳查的縣下發到鄉(鎮),以詳查數為基礎填報;未完成(含正在進行)土地利用現狀詳查的縣,不填報《土地利用現狀分類面積》表,但《耕地面積變化情況》表應由縣級土地管理部門以概查數為基礎填報,不再發往鄉(鎮)。資料均由縣級土地管理部門匯總,主要數字與統計部門共同核實后,逐步上報,同時抄報同級統計部門一份。為了保證全國耕地統計數字不斷、不亂,原國家統計局與農牧漁業部聯合制訂的《耕地面積》(即國統綜2表、農年綜2表),仍按照原規定繼續在全國范圍內執行,待全國所有縣或大部分縣完成土地利用現狀詳查工作后,再作統一規定。
與此同時,國家土地管理局為了統一管理城鄉土地工作的需要,制訂《各類建設用地當年增加面積》和《城鎮建設用地當年增加面積》以及《土地利用現狀分類(概查)面積》統計表,經國家統計局批準,其中,前兩表頒發全國縣級土地管理部門填寫;后一表頒發未完成詳查縣縣級土地管理部門填寫,并由土地管理部門逐級匯總上報,同時抄報同級統計部門一份。
附:一、土地統計報表制度(略)
二、土地統計指標解釋(略)
1987年8月5日